因“被代言”一款减脂产品且维权未果,艺人彭于晏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品牌运营方及权利人两家公司告上法庭。3月29日,南都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当日,该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二审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据上海一中院介绍,2019年12月21日,万康公司举办品牌招商大会,负责人黄某在招商会上宣布了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的消息,并将印有彭于晏照片的相关产品进行公开展示。某微信公众号当天即推文,“万康签约最自律的男神彭于晏”,并附上涉及彭于晏的多张代言图。自诩“万康品牌创始人”的“粉小姐”又在微信朋友圈刷屏,发布了大量涉及彭于晏的多张代言图、配文称“万康”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
在发现被侵权的情况后,彭于晏工作室于2019年12月21日发布辟谣声明,澄清彭于晏与“万康”品牌无任何形式的合作。然不实代言信息仍在微博、抖音、微信等各大平台传播。2019年12月22日,自诩“万康一级董事”的抖音用户在抖音上发布了万康公司品牌招商大会现场视频,吸引了不少粉丝观看。
彭于晏发现澄清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康”品牌运营方万康公司与品牌权利人裕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等费用共计1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康公司利用彭于晏的肖像和影响力进行产品推广,以达到其商业目的,对相关不实消息在相关自媒体上出现乃至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万康公司与裕美公司共同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责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青年报上针对此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万康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彭于晏肖像的商业价值以及万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等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对一审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予以认同。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