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聂卓欣 通讯员朱超龄 看似普通的香烟盒、水瓶、腰带等物品竟是窃听偷拍设备,经乔装打扮的窃听偷拍设备,将收集到的信息传送到特定软件处理,令人防不胜防,“窃听风云”可能正在你我身边上演。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公诉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同案人袁某生(另案处理)成立长沙市芙蓉区某电子产品商行,并租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某房作为办公地点。
被查获的窃听偷拍设备。通讯员供图
2015年开始,袁某生陆续聘请被告人曾某倩、王某琨、袁某环、周某勤为员工,由袁某生负责从广州市某公司进货,被告人王某琨、袁某环负责销售,被告人曾某倩、周某勤负责仓库管理,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形式向全国销售胶囊状无线耳机和无线接收发射器,水杯型拍摄装置、手表型拍摄装置、皮带型拍摄装置、纸币型拍摄装置、矿泉水瓶拍摄装置等电子装置。
被伪装成手链的窃听偷拍设备。通讯员供图
2020年5月29日10时许,曾某倩、王某琨、袁某环、周某勤在某电子公司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伪装成皮带的偷拍设备。通讯员供图
公安机关当场从该公司及仓库缴获电脑主机5台、手提电脑2台、移动硬盘2个、人民币3万元、公章2枚、营业执照1份、现金日记账2本以及大批其他设备,经鉴定,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倩、王某琨、袁某环、周某勤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隐藏在水杯里的摄像头。通讯员供图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鉴定人出庭对相关鉴定意见作出说明。
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前,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行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并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藏在钱币和扑克牌里的摄像头。通讯员供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倩、王某琨、袁某环、周某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倩、王某琨、袁某环、周某勤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及没收作案工具。
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商铺、网络店铺要合法经营,销售特定商品需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消费者要加强法律意识,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过程中,如发现有被窃听、窃照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