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辣椒属植物新品种“玛索”被侵权,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先正达公司)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4月8日,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先正达公司与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简称博收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原告认为,两家公司所销售、繁育的甜椒产品侵犯其植物新品种,要求赔偿300万元。该案未当庭宣判,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先正达公司“玛索”辣椒。
据法院介绍,原告先正达公司拥有名称为“玛索”的辣椒属新品种权。2017年,先正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博收公司销售甜椒产品“圣红”(简称涉案侵权品种)。随后,先正达公司在被告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鼎硕公司)处,购买获得博收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品种的种苗,另从博收公司获得了涉案侵权品种的种子,并自行将上述种子、种苗与“玛索”种子、种苗进行了DNA检测。
被告博收公司“圣红PP1201”育成表现。
2017年9月,先正达公司将博收公司、绿鼎硕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品种与先正达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博收公司与绿鼎硕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总计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博收公司认为,涉案侵权品种受其另一个授权甜椒品种“PP1201”保护,未侵犯先正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法院对涉案侵权品种、“玛索”、“PP1201”组织了DNA鉴定,结果显示三品种为近似品种。
先正达公司于2020年7月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于8月18日再次提起诉讼,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DU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鉴定,进一步查明事实。
先正达公司诉称,博收公司构成生产、繁殖、销售涉案种子的行为,绿鼎硕公司构成销售涉案种苗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DNA鉴定结果存疑时,应进行DUS鉴定,故本案品种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的结论应基于DUS鉴定的结果作出。
被告博收公司辩称,其没有繁殖、销售涉案品种,其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应认定为“试验、示范”性质,被告绿鼎硕公司仅为博收公司繁育了用于试验的涉案品种种苗,未以商业目的大量繁殖或生产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
法院认为,本案在DNA检测的基础上,应以DUS检测进一步查明涉案三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即使DUS检测显示三品种具备同一性,博收公司并未将“PP1201”进行大面积市场推广和销售,不具有侵害涉案品种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绿鼎硕公司种植、销售被告示范品种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被告绿鼎硕公司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放弃参加当天庭审,并认可博收公司的答辩意见。该案未当庭宣判,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采写:实习生 欧阳霈 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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