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共青城市总工会退休的科级干部戚某,开赌场牟利,2017年12月被警方取保候审,2018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办案的民警和书记员未按规定将戚某犯案及被刑罚的情况告知其单位和人社局,导致戚某犯案及受刑罚期间一直照常领取退休金,未按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多领了27922.76元退休金。直到今年2月案发,涉事民警和书记员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4月23日上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近日,江西省九江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6起因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导致“带薪羁押”案件,追责问责11人。
九江公布6起“带薪羁押”典型案例
11人被追责
今年4月8日, 九江通报6起“带薪羁押”等问题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为在职或退休的公职人员犯罪,被处以刑罚,办案民警未将刑罚情况通报其单位,或其单位明知涉事者受到刑罚,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调整工资待遇,导致这些服刑人员全额领取工资。
6起案件中,有的是单位负责人怠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下属长期脱岗甚至被采取强制措施不报告不处置,导致问题发生;有的是工资核算人员履职不力,把关不严,对纪律处分决定不重视,使得问题得以发生;有的是财务人员业务不精,明知本单位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仍错发工资,致使该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带薪羁押”问题。
其中,彭泽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汤某柱在得知该局原职工李某勇被采取强制措施、受到纪律处分情况下,未如实填报其“吃空饷”问题,也未及时将情况反馈本单位财务股,导致其“带薪羁押”多领取工资15000余元。该案办案民警汪某、赵某在办理此案中,明知李某勇真实情况,未如实记录,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汪某、赵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汤某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多个县曾开展“带薪羁押 带薪服刑”专项治理
一县查出19人共多领百万薪资
为了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最高检、最高法等四部门在2015年联合发出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对将受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告知所在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然而近年来公职人员“带薪服刑”的怪象并不鲜见,媒体时有披露,各地政府部门对“带薪羁押 带薪服刑”的治理也屡见报道。
陕西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官网2019年5月刊文《关于公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带薪羁押、带薪服刑”后工资待遇停发滞后问题之思考》,披露“2012年至今,我县有19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停发存在滞后问题,共计1000455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其中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多领746631元,占74.6%;刑罚执行期间多领253824元,占23.4%。”
文章披露,如某公职人员2014年3月13日犯罪到2016年7月31日停发工资,在此期间既有工资晋档又有提高标准,此人多领工资达104226元;另有某公职人员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到2018年5月14日开除公职,多领工资142071元。还有某退休人员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到2017年11月10日取消退休生活费时已多领退休费101678元。
2019年4月,陕西洛南县纪委、监委联合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带薪羁押 带薪服刑”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杜绝“带薪羁押、带薪服刑”问题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20年6月12日上午,云南富宁县检察院联合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森林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等10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020年9月,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县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公、检、法职能部门召开专门联席会议,解决公职人员“带薪羁押、带薪服刑”问题。木垒县检察院为有效纠正公职人员“带薪羁押、带薪服刑”问题,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于某某等5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带薪羁押”。
此次江西九江披露6起“带薪羁押”案件,说明这一问题仍然存在,尚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九江披露6起“带薪羁押”典型案例:
1、共青城市泽泉中心小学校长助理魏冬平、副校长袁美书不认真履职导致“带薪羁押”问题
2019年3月,共青城市泽泉中心小学教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6月被共青城市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共青城市泽泉中心小学在知悉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停发李某工资改按其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造成李某多领取工资72031元。校长助理魏冬平负责工资工作,对相关政策和业务不熟悉,未及时履行办理停发工资手续职责,负有直接责任。副校长袁美书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情况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12月魏冬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2021年1月袁美书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汪婷、直属中队中队长赵桦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彭泽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汤良柱不认真履职,导致“带薪羁押”问题
2020年1月,彭泽县城市管理局原职工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7月被彭泽县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该案主办民警汪婷、办案民警赵桦未按照规定将李某强制措施情况告知彭泽县城市管理局。汤良柱作为彭泽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得知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将李某强制措施情况反馈本单位财务部门,导致彭泽县城市管理局未及时停发李某工资改按其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造成李某多领取工资15586.48元。2021年3月,汪婷、赵桦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汤良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都昌县委党校党总支书记、常务副校长江国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柴桑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程爱军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带薪羁押”问题
2017年5月起,都昌县委党校干部黄某未向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常不上班,江国旺得知黄某经常脱岗却不予处置。2018年1月,黄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被逮捕,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上半年被都昌县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该案主办民警程爱军未按照规定将黄某强制措施情况告知都昌县委党校,江国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黄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按照规定停发其工资改按其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并在收到黄某刑事判决书后仍未及时停发其工资,造成黄某多领取工资18555.93元。2020年12月江国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8月程爱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4-5、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胡泽琳,党委委员、执法稽查局专职副局长王明水不认真履职导致2起“带薪羁押”问题
2019年5月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职员熊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被逮捕,12月被共青城市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202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2019年7月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袁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月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被共青城市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胡泽琳作为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会计,明知熊某、袁某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未按规定及时停发熊某、袁某工资改按其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造成熊某、袁某分别多领取工资22048元、19846.75元。王明水作为该局分管财务领导,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12月,胡泽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明水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6、 永修县公安局燕坊派出所所长张敬增、永修县人民法院书记员朱紫婷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带薪羁押”问题
2017年12月,共青城市总工会正科级退休干部戚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7月被共青城市纪委给予纪律处分。该案主办民警张敬增、书记员朱紫婷未按规定将戚某强制措施情况及受到刑事处罚情况告知共青城市总工会和人社局,导致戚某退休待遇未得到及时调整,造成戚某多领取退休费27922.76元。2021年2月,张敬增、朱紫婷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文:梁建忠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九江市纪委监委、陕西法制网、法治日报)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