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因生产、销售侵犯“Cadina卡迪那”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779.2万元,金额位列十大案例之首。
南都记者查询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该公司自2012年11月开始生产违法商品“Kadina 咔笛娜”豌豆脆,至2019年8月被查处时,违法经营额已超194万。其因从事违法经营时间较长,违法经营额较大,被从重处罚。
侵权行为持续7年,违法经营额超194万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台湾联华食品公司举报,对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膨化食品豌豆脆的“Kadina 咔笛娜”标识,与联华食品公司注册的第1510095号“Cadina卡迪那”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经销的违法商品涉案金额高达194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罚款779.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4日,南都记者查阅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北京华飞食品公司于2012年11月开始生产印有“kadina 咔笛娜”文字、字母组合标识的咔笛娜豌豆脆(规格:66g/袋,40袋/箱),并于2012年11月至2019年8月13日以每箱65元至7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1948087元。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指出,从整体看,“Kadina 咔笛娜 ”标识与“Cadina卡迪那”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北京华飞食品公司经营的上述膨化食品豌豆脆与联华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51009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五谷杂粮制成的膨化食品” 等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联华食品公司注册的“Cadina卡迪那”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具有显著的独创性,经过商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在膨化食品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北京华飞食品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第1510095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称,北京华飞食品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鉴于其从事违法经营时间较长,违法经营额较大,对其从重处罚,责令北京华飞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7792348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2日,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膨化食品(油炸型),分装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葵花子、花生),销售食品,普通货运等。
而联华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台湾企业。其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70年,资本额为新台币300万元,1995年股票上市交易。目前旗下品牌包括卡迪那、满天星、可乐果、元本山、荷卡厨坊等。
4月24日,南都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查询发现,目前已无“咔笛娜”豌豆脆等相关产品在售,而联华食品旗下“卡迪那”品牌则开设了旗舰店,售卖“卡迪那”豌豆脆等多款食品。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编辑: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