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答复“台车入闽”地方立法建议:暂无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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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5-17 20:26

5月17日,南都记者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获悉,福建省公安厅近日对人大代表黄莼、周小云作出《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38号建议的答复》表示,《关于支持加快“台车入闽”地方立法的建议》收悉,就公安交通管理而言,目前对“台车入闽”的管理措施够用、管用、好用,暂时没有地方立法的迫切需要。

现行政策在实体程序方面都提供了更大便

福建省公安厅在答复中介绍,现行的《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管理规定》 (闽公综〔2015〕279号) 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为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在闽驾驶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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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方面,福建省公安厅放宽申请临时牌证事由(参照边境地区管理规定,允许以经贸活动、居民往来等理由申请临时牌证)、扩大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适用车辆范围(允许台胞租赁大陆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申领临时机动车牌照)、扩大在闽行驶区域(允许不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指定线路限制,在福建省全境行驶)、新增台湾地区车辆免检情形、拓展临时牌照有效期(允许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和海关准许的机动车入闽凭证有效期内多次出入而无需每次申领;有效期届满后简化再次申领手续,无需重新办理手续)、简化临时入境驾驶许可申领条件(有效期届满再次申领,距上一次核发不满一年的,免予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

程序方面,福建省公安厅将办理临时牌证权限从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所设置台胞绿色通道;在台胞入闽集中的港口、码头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条件具备的地方,与海关、边检等合署办公;临时行驶牌证办理期限从3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提交证明凭证合格、机动车查验符合要求的,立等可取。

福建省公安厅在答复中介绍,自2015年以来,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为台湾地区机动车核发临时入境号牌176面,向台湾同胞核发临时驾驶许可384本。福州海关也积极推动“台车入闽”业务健康发展,主动向海关总署争取政策支持。

“台车入闽” 暂时没有地方立法的迫切需要

关于“台车入闽”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福建省公安厅在答复中表示,就公安交通管理而言,目前的管理措施够用、管用、好用,暂时没有地方立法的迫切需要。

福建省公安厅表示,目前的公安交通管理便利措施已能充分满足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驾驶人在闽驾驶需求,执行效果较好,广大台胞对这些便利措施评价较高。

此外,在现有便利举措的基础上,地方立法需要突破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事项大多属于国家事权,特别是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临时入境驾驶许可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均属于公安部事权,地方立法无权规定。对属于国家事权的事项,以国家有权部门通过文件授权福建省实施的做法比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3月24日公安部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商国家有关部门,可就台湾地区入境车辆管理制定具体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备案。”

另外,立法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对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入闽驾驶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及时作出回应。

“横琴模式” 部分规定不适用于台车入闽

关于横琴模式在该省适用问题,福建省公安厅在答复中介绍,横琴模式是广东省珠海市根据《广东省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横琴地区行驶实行的特殊管理政策。

经对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动车在横琴行驶的大部分便利措施,该省对台湾地区机动车在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在闽驾驶管理中均已实施。

在以地方立法方式规定便利措施、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动态监管等方面,福建省的便利措施不及横琴模式。但在申请人条件设定、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范围等方面,该省便利措施明显优于横琴模式。

福建省公安厅在答复中表示,横琴模式的部分规定不适用于台车入闽。如在广东省行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一般会同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内地核发的两面机动车号牌,这为实现机动车动态监管提供了基础条件。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杨苓妍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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