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2013年、2017年,惠州男子许某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仍不悔改,2020年9月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5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审判情况。被告人许某, 1975年生,2013年1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17年11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1年1月2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5日零时59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某路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被查获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属无证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曾2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
日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惠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此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该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该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编辑: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