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疫情信息拒不配合流调,会受到什么处罚?佛山司法局回应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佛山
原创2021-06-10 19:56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哪些行为又是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6月10日,在依法防疫,关注“心”健康的权威访谈中,佛山市司法局副局长、佛山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综合组副组长、政策研究组组长陈泳槟回应了市民关切的问题。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将可能承担三种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进行健康报告,服从管理的法定义务。”陈泳槟介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可能承担三种责任,分别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据介绍,行政责任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对散播疫情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会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刑事责任则指,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77条、第330条规定,对于不配合防疫管理的行为,如隐瞒谎报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或是疑似病人接触史,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种常见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此,陈泳槟介绍了八种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一种,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离开佛山出省,导致疫情扩散的;第二种,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三种,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第四种,隐瞒谎报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或是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的。第五种,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行阻拦推诿,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第六种,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散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第七种,拒绝执行卫健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第八种,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疫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采写:南都记者 胡嘉仪、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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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嘉仪,关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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