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布保险高管新规:部分职务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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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6-21 18:45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关系消费者利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合规意识对公司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6月21日南都记者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部分高管职位:

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

在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上,《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此外,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省级分公司以外高管:

符合条件者学历要求可放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而符合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拟在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任职等五项条件之一的高管,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明确险企临时负责人相关要求

此外,《保险高管规定》还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

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采写:南都记者 许爽

编辑:许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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