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保障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7月23日,罗湖法院与罗湖区民政局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建立罗湖法院与罗湖区民政局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旨在尽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及时、全面、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救助服务,共同服务和保障社会民生。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提出的?近年来,罗湖法院利用司法救助制度,保障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在扶危济困中输送司法温度、维护社会公正,取得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数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罗湖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4件,期间积极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制度,于2021年7月16日印发并施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了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
然而,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须遵循辅助性救助原则,强调“因案致贫”因素(主要针对在审执工作中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适用范围有限,且往往以一次性救助为原则。因此,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一己之力,无法全面满足实践中困难群众的现实需要。
为形成对困难群众综合救助的合力,今年6月,罗湖法院与罗湖区民政局就司法救助和民政救助的相关工作机制、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等开展调研交流,并推动双方在加大多元救助政策的宣传引导、共享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畅通救助线索的转介渠道、加强救助工作的交流借鉴、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等方面达成了初步共识。
经过前期反复的研究和征求意见,罗湖法院和罗湖区民政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主动作为、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救助原则,确立了“司法+社会”救助工作的发现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反馈机制,并对双方单位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救济渠道等职责进行了规定。
“国家司法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体现党和政府民生关怀的良策,也是体现人民法院司法温度的善举。”罗湖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持续发挥主动救助、联动救助的积极性,在提升司法救助案件质效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继续探索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机制,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送上温暖。
文:陈杏花 陈昉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