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脚粉老板贴广告致电话被执法局报停?广东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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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8-05 20:43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虹伶 陈桂生  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物业管理、环保行政许可、电梯安全监管、劳动社会保障、市容环境管理等多个方面。

【案例一】

小区前物业公司逾期拒绝退场

被处罚后状告住建部门败诉

业主大会决议选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前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

在前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公司期满仍拒不退出时,行政机关可予以行政处罚。

业委会一致决定不续聘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逾期退场被开罚单

2010年10月11日,广州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花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花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018年8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业主大会、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小区业委会”)作出《某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公告》,决议不同意续聘某花物业公司。该决议的合法性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

2019年2月27日,某小区业委会作出《关于某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的公告》,决定选聘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并授权业委会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

同年3月28日,某小区业委会与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某小区服务合同》,并于同日向某花物业公司作出《撤场通知函》,要求其做好移交项目并于2019年4月30日下午撤场。

同年4月25日,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海珠区住建局”)向某花物业公司作出《关于做好某小区物业管理权移交工作的告知书》,告知其应依规定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准备,并在退出前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同年5月,海珠区住建局对某花物业公司不按规定进行移交及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立案查处,并于同年6月20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19年7月5日前退出某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做好交接工作。

在某花物业公司未按期退出后,同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9月30日,在召开听证会后,海珠区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花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

物业公司将住建部门告上法庭

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某花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海珠区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海珠区住建局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某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不同意续聘某花物业公司的合法性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

在某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已经作出决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而且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某花物业公司与广州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依法终止。

某花物业公司不依法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海珠区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其逾期拒不退出的情况下,在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且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召开了听证会,保障了某花物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权。

因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以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仍在司法审查中为由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于法无据。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某花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按规定退场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应予支持

近年,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约定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本案中,在业主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退出,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应给予支持。

【案例二】

猪脚粉老板在自家店面张贴广告

却被认为影响市容致电话被报停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既要考虑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又要兼顾执法手段的适当性和必要性。

对于经营者在临街店铺玻璃门内自设的招聘广告是否属于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广告,应根据广告内容、大小、区域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认定,不宜未作区分一律予以清除。

欧某杰系“河源猪脚粉店”的经营者。因招聘员工需要,欧某杰在其临街店面玻璃门内张贴员工招聘广告,尺寸大小为40cm×30cm,并留有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沙执法局”)认为欧某杰在店铺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欧某杰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清理上述广告。

招聘广告区别于“牛皮癣”广告

应依法撤销报停电话行为

因欧某杰未对广告自行清理,南沙执法局于2018年12月29日将招聘广告发布的固定电话号码“39XXXX79”录入系统,并要求通讯企业报停该电话。

欧某杰不服电话报停行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沙执法局报停其电话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欧某杰的诉讼请求。欧某杰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欧某杰张贴的招聘广告位于店铺玻璃门内,文字清晰、纸张完整,尺寸较小,无不良内容,属于普通公众常见的临街店铺广告,与店铺所在的商业区环境和氛围相符,没有破坏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不属于擅自张贴在建筑物上影响市容环境的宣传品。

南沙执法局对涉案招聘广告未进行正确审查区分,简单认定张贴该宣传品影响市容环境,报停欧某杰的电话,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欧某杰的电话已恢复使用功能,南沙执法局的报停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其违法。

此外,欧某杰在招聘广告中备注的另一手机号码可正常使用,其也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依法不应支持其赔偿请求。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南沙执法局于2019年1月21日通知通讯企业停止为欧某杰的电话号码“39XXXX79”提供通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三、驳回欧某杰的赔偿请求。

【法官点评】

临街店铺玻璃门内的自设广告

是否影响市容应区别对待

本案中,原告在自家店铺玻璃门内张贴的招聘广告,显然有别于街头户外的“牛皮癣”广告,对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以及市容环境并无明显影响,也没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而且,涉案店铺所处地不属于政府部门划定的广告禁设区或严控区,户内招聘广告没有破坏商业区的整体环境和氛围,不应认定为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广告。生效判决对于促进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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