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阿里女员工事件:女性如何应对性侵?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1-08-11 15:28

阿里女员工发帖称被上司性侵一事持续发酵。女员工周某自在7月27日晚于出差济南的途中,遭阿里淘鲜达领导曲一灌酒后强奸,同时被客户济南华联超市工作人员张某猥亵。在自贴中,女员工明确表示已向济南警方报警并向阿里管理层反映该案,但公司对其开除曲一等诉求未有效回应。

8月9日,阿里巴巴CEO张勇在内网称已于企业内成立独立调查组,涉嫌强奸的男员工曲一被开除,永不录用,对曲一有管理责任的两位阿里管理层人员引咎辞职,另一位管理层人员受到记过处分。8月9日,济南华联超市也表示,员工张某因不当行为被予以辞退。

曲一和张某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济南市公安局已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调查,但该案背后仍有诸多法律问题待解:

济南警方传唤曲一后为何24小时后放人?

强奸罪如何认定才能构罪?

女性遭遇性侵后如何留存证据保护自身权益?

酒店应如何保障客人安全?

在预防、处理性侵害案件时,企业应承担何种责任建立何种机制?

近日,南都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家业界人士,试图讨论述议题。

追问1:为何放人?强奸证据不足?

济南警方:后续调查中若发现涉罪可再次传唤拘留

女员工周某述,在7月27日晚遭遇曲一性侵后,7月28日醒来选择报警,济南警方曾于酒店调取监控,女方亦配合警方身体检查、现场指认、搜集证据。女方述,警方曾于7月28日下午传唤曲一进行24小时的审讯,但24小时后曲一被释放。

曲一释放是否意味着现阶段证据不足?有公安系统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在接到性侵害案件报警后,一般办案程序为警方初步调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若初步调查发现有违法犯罪事实,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若在24小时审讯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嫌疑,可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包括拘留、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指向时,公安机关会按照程序放人。”

8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对外表态目前正在积极调查取证,10日下午,济南市公安局表示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该案。述人士表示,如果后续调查中警方发现曲一确实涉嫌犯罪,警方可再次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但事实究竟如何,需要警方调查之后才有定论。”述人士说。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也告诉南都记者,若警方证据不足,且嫌疑人坚决否认性侵行为,24小时后警方应予以释放,“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证据确凿、事实充分,因此对证据链有很高的要求,公安部门释放嫌疑人后继续侦查,如果仍有重大嫌疑可以继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李莹说。

8月10日下午,济南市公安局工作专班成员回应媒体称,希望公众理解警方,警方办案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不能有丝毫差池,该案很多细节发生在私密空间,调查有难度,也请公众放心,警方调查侦办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追问2:如何应对性侵?

受害人应第一时间采集证据

在该案中,女方述警方曾调查酒店监控且酒店床头柜上留有拆封的避孕套等证物,但内裤消失。在强奸案中,什么样的证据标准足以认定强奸?

李莹告诉南都,认定强奸,证据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实施强奸,包括是否存在下药、迷奸等行为以及妇女是否有明显反抗痕迹;其次要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发生性关系,“重要证据包括对方的DNA、精液、内裤、床单等。”

有警方人士也证实,在办理强奸案中物证极为关键,“监控、避孕套甚至毛发都是较为重要的物证,双方当事人的口供也很重要。”

在该案中,该名女士曾在性侵发生后曾给曲一打过电话,对方在电话中承认实施强奸,但该女士并未对此录音。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若留存电话录音可作为关键性证据,“如果男方承认强奸,那么案件对于物证的要求会比男方不承认的情况下要求低一些。”有警方人士对南都记者坦言。

李莹也提醒,在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之下,受到性侵害的受害人要第一时间报警及时采集关键证据,“不要洗澡,内裤、精液,床单,避孕套甚至擦拭的纸巾,都是非常关键的证据。”李莹说。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也对此建议,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较高,如遭遇性侵之后,受害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尤其是在熟人性侵案件中),及时报警,一方面,以实际行动表达自己对性侵行为的抗拒,另一方面,也便于警方及时介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

吕孝权还提到,微信、 QQ、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链条当中的证据使用,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可以反映双方进入房间的时间、方式、神态、肢体语言、女方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等。

追问3:证据链认定困难?

性侵犯罪要考虑特殊性

该案中,女方述因在酒桌被灌酒处于醉酒状态后发生性侵引发舆论热议。8月10日,媒体曾探访涉事醉酒饭店,该饭店为“渔家灯火济南环宇店”,店员表示,涉事包厢没有摄像头,据事发当日值班人员回忆,包间仅有一名女子,该女子在包间已是醉酒状态。

南都记者关注到,去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清华大学曾联合发布《2019年中国性侵司法案件大数据报告》,报告分析51447份判决书显示,在性侵案中55%以上的被告人为酒后作案,超过半数的强奸案发生在酒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强调,如果一方利用他人醉酒实施性侵,要通过各种证据,包括视频监控、证人证言、被害人述和被告人的述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醉酒状态,如确有证据证明一方利用醉酒方失去性防卫能力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在清醒后报案,则应当认定为违背对方意志的强奸行为,如施害方利用对方醉酒实施猥亵,也可构成强制猥亵罪。

多位受访法律界人士也提及,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较高,在现实办案中认定性侵尤其是强奸较为困难。“涉职场性侵案较为特殊,面对权力控制关系,很多受害人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下不敢反抗,或因醉酒意识不清无力反抗。”李莹指出,受害人往往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自证性行为违背自己的主观意愿,还有一些受害人因舆论压力等种种原因没有选择及时报警,导致后续公安侦查证据不足。

“但没有反抗的痕迹就不能证明违背妇女意志了吗?女性选择报案,选择跟他人倾诉,这足以证明对方的行为违背了她的主观意志。”李莹称,在实际办案中,相关部门应更清晰的认识权力关系下性侵案的特殊性,采取更特殊的证据要求,结合个案作出合理判决。

在她看来,在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极少会自毁清誉构陷对方,“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之下,女性即使赢得判决赔偿也并不多,反而会因此承受被污名化的压力,难有好结果。”她认为,法官在判案时应更加重视受害人的主张,在直接证据不足时通过一些间接证据、相关证据比如“是否有其他受害人”等因素来判罚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曾撰文表示,如果女方的真实意愿是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那么她们事后很少会去控告男方犯罪。据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仅有5%的强奸案为虚假控告,“自从性侵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从风俗演变为性自治权,尊重女性作为理性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性方面的选择自由就成为法律所极力倡导的价值观。”

“那种默认性侵犯罪存在超高诬告率的观点,本质上或许只是一种认为女性没有理性能力的偏见。”罗翔如此写道。

追问4:女方述酒店曾另开房卡?

酒店应确保醉酒客人安

本案中女方也曾称自己和曲一原本住在不同的酒店,在7月27日晚间10点50分左右,曲一与一名女同事将醉酒的女方送回酒店,后曲一折回前台开了一张女方房间的房卡。8月10日,媒体证实涉事酒店为亚朵轻居济南西客站店,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不经过住宿者本人同意将不能多办理房卡,是否违规向曲一提供房卡,酒店工作人员未予以回应。8月10日晚间,亚朵集团对媒体表示,门店不存在违规制作房卡的情况,已将音视频材料提交给警方。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现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并未对访客入住作出明文规定,济南市2017年曾发布《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告》,其中亦未对如何接待访客作出明确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通告曾明确指出,旅客不得在旅馆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旅馆违反本通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多地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措施,2015年,杭州市公安局曾印发内部文件《关于推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五条严管措施》,其中第二条明文规定,旅馆必须要求来访人员22点前离开,需要留宿的需征求同住人员同意方可办理手续。

一位地方治安民警告诉南都记者,旅馆对房卡普遍管理谨慎,一般需征求入住者同意才能另开房卡,且针对醉酒客人应该采取同性陪伴入住或者通知家属等措施,确保醉酒客人的安全。

对酒店规范管理方面的问题,吕孝权认为,如果要办理房卡入驻他人已入驻的房间(尤其是异性),如果不在预定入驻人员名单之列,酒店通常应当明确拒绝。退一步讲,也应当先行征得已入驻旅客确认同意,如果发现已入住旅客处于醉酒甚至是昏睡状态,从依法保护已入驻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酒店还是应当明确拒绝。再退一步讲,在确实核实清楚了申请办房卡人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一般是夫妻关系或亲密伴侣关系),酒店服务人员也应当先行跟随到达房间,确认已入驻旅客的状态以及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没有做到以上几点,酒店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违规操作,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问5:企业管理层未有效回应?

探索建立完善的防性侵制度

在该案中,女方表示曾多次向阿里巴巴管理人员反映该案,表达要开除涉嫌性犯罪的曲一的诉求,但未得到有效回应,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李莹表示,据《民法典》1010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建立防性骚扰甚至性侵机制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李莹说。

吕孝权对此表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有采取措施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该案是一起涉嫌职场性骚、性侵犯的案件,受害员工已向企业反映男上司涉嫌职场性侵犯,但阿里没有积极应对,甚至态度是极度冷漠的,明显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吕孝权也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时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也没有出台其他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导致企业防范性骚扰的规定难以真正落实,甚至被束之高阁。“我们接触的几起涉职场性骚扰案例中,也有受害人将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院很少有判决支持的。”

李莹也表达了类似观念,在实践中很少有企业真正建立起防性骚扰或防性侵的机制,在诉讼中往往法院也并不支持相关诉求,“有法院认为性侵案件的实施者是个人而不是企业,起诉企业要另案处理。”

赵军分析称,从阿里对员工投诉的处理过程来看,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反性骚扰合规机制,员工遭遇职场性骚扰或者职场性侵投诉受理机制不顺畅,该事件也对其他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都有义务建立职场性骚或性侵的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机制。”

企业防性骚扰或防性侵机制应如何建立?李莹建议,企业不仅要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对象的范围,还应明确实施场所。“实施骚扰的对象可能不仅是企业内部人员还应包括客户,被骚扰的对象不仅可能是员工,还可能是实习生、公司志愿者,性骚扰或者性侵害也可能不仅发生在办公场所、还包括出差途中、参与饭局、培训等多个场所。”她认为,企业应该成立防性骚扰委员会或防止性侵委员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以专业的态度处理相关案事件,“比如是否严格为当事人保密,保护当事人免遭报复,成立调查组调查时是否能引入第三方人员参与确保结果的公信力。”

李莹还表示,企业的防性骚扰甚至防性侵制度不仅应体现在处理案事件上,更要体现在企业运作的一整套机制之中。“办公室是否透明公开,汇报工作时是否避免密闭空间,企业是否提供防性骚扰的日常培训,对受侵害的员工是否有支持机制,能否给予带薪休假甚至心理辅导支持她维权?”

“企业应该有非常具体的措施。”李莹指出,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必须真正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机制并投入实践之中,“让员工投诉后能真正有效处理,而不是如阿里此次一样事发11天后才有反馈。”


南都记者 蒋小天 刘嫚 宋承翰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