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禁止利用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严打网络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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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8-1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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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南都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获悉,为了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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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查阅《意见稿》获悉,其主要内容部分涉及“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大方面,当中,对较常引起争论的利用混淆行为引发误导他人商品的行为、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虚假刷量、“二选一”、利用算法和数据等技术手段干扰正常运营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再度重拳出击“虚假刷量”、“虚构交易额”

《意见稿》的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此前,抖音与爱奇艺就因此类侵权问题对簿公堂。据了解,抖音当时称当用户在百度网中以“抖音下载”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出现爱奇艺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链接标题和内容均有“抖音”字样,点击上述链接后跳转至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极速版”手机安卓版App的下载页面。抖音方认为,爱奇艺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使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经二审,爱奇艺需赔偿抖音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等。

另外,《意见稿》第九条要求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不得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关于虚假刷量的问题,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也提及多次,并且多指向直播带货领域。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的方式作虚假商业宣传来欺骗欺骗误导消费者。《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直播带货”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去年双十一期间,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明确要求各平台企业拒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不得纵容商户利用平台监管漏洞进行恶意刷单,不得发布浮夸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

就在近日,从事短视频平台电商经营业务的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其旗下主播在一场“寺库专场”的直播带货中宣称成交额过亿,但实际销售金额为912万余元。因夸大直播销售成绩,误导公众,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其行政处罚判决书显示,该企业的现场运营人员引用商家后台订单数据,并根据个人理解采用“成交额”(即消费者下单金额,非消费者实际付款金额)表述,将订单金额当成实际成交金额予以发布,错误夸大了直播销售成绩。

减少交易机会、影响经营选择均纳入“二选一”

而老生常谈的“二选一”问题,自然也是被再次写进了《意见稿》中。其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而此前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二选一”行为的限制还细化至了“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二选一”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公众热议。今年4月13日召开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议便着重强调了平台经济“二选一”问题,指出“二选一”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会议前几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82.28 亿元。

明确规范“网络水军”行为

而近年来,“算法”这一此前仅局限于计算机领域的专业名词开始成为公众议题,并被日渐关注。此次的《意见稿》在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都专门提到了对与“算法”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禁止“网络水军”的相关行为。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针对上述行为,《意见稿》特别提到“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据悉,此次《意见稿》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公众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网站提出意见。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实习生 符文馨

编辑:甄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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