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经营者反垄断意识,陕西、江苏发布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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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1-08-19 14:36

自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来,已有天津、上海、四川、贵州、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山东等多地推出地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近日,陕西、江苏也相继公开当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陕西指引,江苏指引)。当地经营者、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指引制定所属企业、行业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南都记者梳理两部指引发现,除总则和附则外,江苏指引共五章四十五条,其余章节分别为合规风险提示、内部合规管理、外部风险应对;陕西指引则有六章二十三条,其余章节分别为反垄断合规管理、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及法律责任。

从内容细则上看,江苏指引花费较大篇幅描述经营者可能触及合规风险的许多情景。其中仅涉及垄断协议风险就列举了九种协议类型及16项行为提示。

比如,经营者不得以公告、发布新闻的方式,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召开会议,意图让竞争对手配合一起调整价格、产能。禁止经营者形式上以“建议价”或者“指导价”为名,间接迫使经销商维持转售价格。对于控制交易相对人销售渠道,特别是划分经销商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的行为,经营者应当保持高度警惕。

江苏指引还界定了不同销售模式下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别。如交易相对人为经营者代理人,经营者实施转售价格限制等行为,一般不被视为纵向垄断协议。交易相对人为独立转售环节,经营者则不得实施价格限制。

相对的,陕西指引则把较长篇幅用于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上。根据《反垄断法》列出的六大类行为,陕西指引结合实际情况阐述具体考虑因素。

如《反垄断法》严禁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的因素,陕西指引明确可以考虑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相似条件的经营者价格,或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对于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所称“正当理由”,陕西指引也分别给出具体定义。如对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正当理由包括,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或者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此外,两部指引都对行业协会的行为守则作出指导,建议行业协会应避免成员间交换商品价格等敏感商业信息。江苏指引还指出行业协会不得通过收缴保证金等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促进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在特殊市场领域的提示上,两部指引不约而同地列举了公用事业、建材行业及平台经济领域。其中公用企业应注意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材行业应注意防范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不合理搭售、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江苏指引特别提示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面临的不同合规风险,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重点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经常与竞争者交往人员、知晓商业敏感信息人员、负责企业并购项目人员等的合规管理。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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