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这些行为最高奖励一百万,两部门印发新规严打食药违法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1-08-21 23:14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增强监管合力推动社会共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南都记者注意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规定针对重大违法行为,如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违法行为,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罚没款的5%、3%、1%给予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三个等级其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

违反食药、工业产品质量等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1.4亿户市场主体,仅靠监管部门“管”和“罚”远远不够。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启动举报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表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构建社会公众参与、市场主体自律、市场监管执法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聚焦民生关切,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利剑”,明确鼓励举报人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办法规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举报查实最高奖励一百万元,诬告他人将依法追究刑责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人”划定明确范围,即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详细列举不予奖励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为进一步打击假举报、滥举报,该办法还规定,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由举报人举报的证据标准划定三个等级,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未有罚没款的不低于最低奖励金额奖励。

设置“内部人”举报制度,监管人员泄露信息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此次特别明确内部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表示,考虑到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重大违法行为常常更隐蔽和不易察觉,本次设置“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规定的奖励标准,将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

该办法还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举报人可匿名举报,需领取奖励的,提供能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办法特别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甚至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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