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称地铁保安强拽女子不违法,律师:乘客可提异议或赔偿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1-09-02 21:35

备受关注的“西安地铁保安强拽女乘客事件”调查结果出炉。9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通报称,乘客郭某、陈某具有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而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

有律师对此表示,女乘客可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如认为地铁保安的行为涉嫌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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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被保安强拽,网友质疑保安执法不文明

8月31日,一段西安地铁三号线保安强拽女乘客视频冲上热搜。

网传视频显示,一位身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子与一位男子发生口角,该女子声称“加我微信,快点快点加我微信”。随后,该女子被身穿地铁安保服的工作人员强行拖拽出车厢,途中衣服凌乱,身体大面积裸露,个人物品散落一地。此外,女子被拖拽出车厢时称,“我的市民卡和身份证都在里面”。

有不少网友质疑西安地铁安保人员执法不文明,要求西安地铁就拖拽女生暴力执法事件给出合理解释。

对此,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8月31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称:“该女子乘车时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人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与其他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

调查结果:保安工作方法粗暴但不违法

9月2日,“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陕西西安市公安局通报称,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期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律师:可就调查结果提出异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南都记者,虽西安市公安局认定涉事保安员属“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女乘客仍可提出异议。

许浩表示,“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中,地铁保安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强制带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是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且严格遵守程序才可以实施,地铁巡检员不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因此无权强制带离乘客。

“限制人身自由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没有有权机关授权运营单位是无权行使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之外的权力的。”许浩称。

女乘客如果对相关部门处理结果有异议,应如何维权?

许浩表示,如女乘客认为地铁保安的行为涉嫌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该事件网传视频显示,地铁保安具有强行拖拽女乘客出车厢的行为,女乘客因被拖拽导致衣服凌乱,身体大面积裸露。

许浩认为,如果拖拽行为使女乘客身体受到了一些伤害,比如身体受伤,达到轻伤以上,保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拖拽女乘客过程有猥亵行为,可能构成猥亵罪,但还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以及保安的主观意图,是有意还是无意综合判定。如保安在拖拽过程中,故意撕扯女乘客的衣服,使其身体在公共场所暴露,其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最终还是看相关证据,是在拖拽过程中,故意撕扯衣服还是无意的。

此外,许浩还提醒,女乘客形象上在公共场合的暴露,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可能涉嫌民事侵权,比如侵犯名誉权。女乘客可以起诉地铁公司和保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如女乘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许浩称。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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