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男子游泳抢占泳道受伤致残,索赔58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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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9-06 10:39

南都讯 炎炎夏日,不少人都选择去游泳馆游泳解暑。但一定要提防安全风险。珠海市某中心游泳馆就发生了一件因男子游泳抢占泳道与他人发生碰撞致左眼七级伤残的事件,受伤者杨某上告法院,要求游泳馆以及碰撞者丁某赔偿58万余元,经香洲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杨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丁某向原告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游泳抢占泳道 受伤致残 要求赔偿58万余元

2019年6月10日下午,杨某在某中心游泳馆游泳,为超越前方泳客,在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对向泳道时,与从对向泳道蹬壁出发滑行的丁某发生碰撞。碰撞中,丁某左手指挫伤杨某左眼。事故发生后,杨某自行靠岸并被救生员送往医务室进行伤口处理。随后被120救护车送往人民医院急诊救治,并于当日转入住院部治疗。

2020年4月27日,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的伤残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杨某因外伤致左眼球破裂伤伴行手术治疗后遗留左眼萎缩,评定为七级伤残。

杨某于2019年11月27日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心游泳馆及丁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费用共计5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杨某认为丁某蹬池入水是导致其受伤致残的“元凶”,游泳馆监管不力是“帮凶”,丁某及某中心游泳馆均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丁某辩称,他在自己的泳道上正常入水蹬壁滑行出发并无不妥。杨某为了超越前方泳客,无视靠右游行的规则,越过中线占用他的泳道,才会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某中心游泳馆辩称,泳客在入会前就被告知相关管理制度,游泳馆覆盖监控可为此次事故提供证据,救助人员在杨某受伤后及时救助,游泳馆已有效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丁某承担10%责任,泳池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为超越前方泳客,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对向泳道,已然违反泳道内游泳的行进规则,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丁某在泳池边转身面向泳道时,杨某已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丁某所在泳道。丁某转身面向泳道至蹬壁出发前,客观上存在时间间隔,但其未能充分观察泳道情况,蹬壁出发滑行,继而与杨某发生碰撞,被告丁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杨某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案涉游泳馆监控设备齐全,且配备救生员和医疗室,在杨某受伤后及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原告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被告丁某向原告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原、被告各方收到判决后均息诉服判,自动履行判决款项,未提出上诉。

(记者:杨亮 实习生 赵思琪 林子靖)

编辑: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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