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爬取微信公众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罚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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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9-15 11:10

9月1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某新媒体公司爬取微信公众平台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定该新媒体公司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数据抓取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案被作为不正当使用网络爬虫工具抓取微信公众号相关数据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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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公开披露,腾讯方面表示,该新媒体公司突破微信公平台的数据防护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新媒体公司则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的数据,而是登录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网站获利较少,现已关闭。

最终,法院判定该新媒体公司立即停止数据抓取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平台通过经营活动吸引用户积累数据,并利用数据获得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因此相关数据对腾讯方面具有商业价值。腾讯方面处理数据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均已获得微信用户授权同意。此外,相关文章数据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与阅读数、点赞数、文章评论等其他数据共同构成整体数据资源,因此腾讯就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利益。

法院还认为,该新媒体公司突破IP访问限制和封禁措施,破坏微信产品登陆访问服务运行,腾讯只能投入更多成本与其对抗,或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其实时抓取大量数据的行为,给腾讯的服务器带来额外负担,加大腾讯的运营成本。该新媒体公司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改变了微信公众平台部分数据的呈现方式,妨碍微信产品正常运行。此外,通过该新媒体公司提供的服务,用户无需登录、订阅即可搜索公众号文章、查看阅读数、点赞数等内容,能够实质性替代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部分数据内容服务,导致部分微信用户分流至被告网站,损害腾讯的商业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该新媒体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腾讯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指出,该新媒体公司无论是在数据爬取手段上还是在对用户提供的服务上,均未体现“拾遗补缺”的创新性,长远来看不利于市场效能提升。从竞争者自由竞争利益角度考量,基于腾讯对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应当对其数据给予竞争法保护;从用户利益角度考量,该新媒体公司未获作者授权便将发文时间、点赞数、阅读数等内容展示于网站,未能尊重信息发布主体的意愿;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量,该新媒体公司爬取数据后并未进行深度挖掘、创新,未能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方诗琪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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