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监护人缺位的,可予以训诫

南方都市报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1-10-18 11:51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发自北京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三审稿,明确了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家庭教育缺位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微信图片_20211018145520.jpg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魏帮军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今日(10月18日)介绍,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当是重要原因。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有关规定,细化监护人相关职责:在家庭教育内容上,强调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家庭教育实施上,要求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在具体职责上,要求监护人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委托照护等情形下,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

据介绍,在法律责任中,家庭教育促进法三审稿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编辑:梁建忠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