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通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沧州市城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据悉,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今年通报的第二起涉共享单车“N选一”的行政垄断案。此前,洛阳市城管局也出现这样的行政垄断行为,被上级部门予以纠正。
意在解决无序投放乱象而实施的共享单车“N选一”,为何会涉嫌行政垄断?
曾有声音质疑,“比选”涉嫌行政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根据通报,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沧州市城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2月,沧州市城管局在共享电动单车管理中以竞争性谈判比选的方式,确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
双方签订的《共管合作协议》中约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据悉,中标的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哈啰单车运营公司。
南都记者还注意到,在河北省网络问政平台《阳光理政》上,今年1月底曾有留言就沧州"共享电动单车"比选一事提出质疑。
该留言提到,共享单车为市场性盈利行为,九家参选只有一家经营,此举是否涉嫌行政垄断或不正当竞争;以及比选打分及评分细则未做任何公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彼时沧州市城管局答复称,按照沧州市城市规模、人口数量测算,容纳共享单车数量在1.2万辆左右。多家企业通过无序投放共享电动单车,抢占市场份额营利,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不利于管理。
沧州市城管局在《阳光理政》平台的回复。
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后,沧州市决定通过比选的形式选定一家企业,此举属于竞争前置,而非限制竞争。且沧州市城管局也将制定共享单车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及引入退出机制。
此外,比选评分细则在各单位报名时都进行了发放,比选过程严格按照流程并在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符合流程。
事实上,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在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看来,沧州市城管局实施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因此,2021年10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管局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N选一”招标,实质上限定消费者的交易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起共享单车“N选一”案件并非孤例,洛阳市城管局也曾因类似行为被上级部门纠正。
2017年以来,哈啰、青桔、美团摩拜三家共享单车企业入驻洛阳城区。由于大量单车入市,没有及时有序摆放,影响了交通和市容市貌。因此,2019年末洛阳城管局要求企业与环卫部门、河南某公司共同承担共享单车的管理,并缴纳上千万的环卫服务费,但不过三家企业都没有答应签约。
随后2020年1月,洛阳城管局又下文要求企业限期签订服务协议,否则责令企业回收市区内所有共享单车。随后传来超五万辆共享单车被城管扣押的消息,此事一时间引起舆论关注。
媒体报道视频截图,洛阳被扣共享单车堆积如山。
2020年3月,洛阳城管局决定以公开招标方式,在哈啰、青桔、美团摩拜里选取一家进驻洛阳市场,且下次招标时将优先考虑入选公司。
最终,同样是哈啰单车运营方——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投标中胜出。青桔、美团摩拜则被要求于招标结束后十日内,无条件退出洛阳地域市场。
2020年11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洛阳市城管局实施共享单车“三选一”一事展开调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洛阳城管局此举已构成行政垄断行为,因此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
今年5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收到反馈材料,洛阳城管局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城管部门实施共享单车“N选一”,本意在解决企业恶性竞争、共享单车无序投放等乱象,怎么反倒涉嫌垄断?
此前,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提到,共享单车模式发展初期往往会呈现无序扩张现象,甚至给社会带来负外部效应。应该肯定城管部门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探索,但治理方案并不合理。
他提到,尽管招投标机制没有完全排除市场竞争,但城管局此举相当于设置新的行政许可,对一个定量的服务市场,而非公共服务采购进行招投标,由此实质上限定消费者只能与一家企业开展交易。
为此,刘旭建议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措施,不仅要事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还应考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或进行小范围试点。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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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