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10月29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南都记者了解到,《通知》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旨在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强调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面实行预收费监管。
同时,要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监管,严禁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减少冲动消费。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无序扩张,片面追求发展规模,大量资金用于销售与广告,开展恶性竞争,再加之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大量未消课的费用无法退回,更有甚者恶意停业“卷钱跑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今年7月,“双减”政策落地,明确要求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此次印发《通知》,是对“双减”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监管方式:预收费银行托管或缴存风险保证金
《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预收费银行托管重在改变由培训机构单方控制预收费资金的状况,改变学员和家长在培训服务中的弱势地位。银行托管之后,培训机构一旦发生非正常停业,学员未消课的学费可从银行如数退还,最大限度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利益。
此外,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通知》还明确了风险保证金的预收费监管方式。
按照风险保证金方式的监管要求,由校外培训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按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且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的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额度实行动态调整,但底线标准是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上述负责人介绍,两种监管方式存在区别,银行托管方式下,不需要额外占用培训机构的自有资金,但是对银行的管理服务水平要求高。风险保证金方式下,操作便捷,但培训机构监管专户上需要沉淀一定自有资金,且不能支配使用,现金流压力较大。但这些约束都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学员和家长的资金安全,都符合“双减”意见规定的“严禁资本化运作”“强化培训收费监管”精神。
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通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要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薛海平认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资金流入、资金沉淀、资金划拨等各环节都要进行全过程监管。此次印发的《通知》将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从预收费规范、预收费托管、退费规范、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构筑了制度性的“防火墙”,能够有效预防培训机构“违规提前收费”“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