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监管新规要来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月26日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出相关意见。据披露,意见稿的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意见稿,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而针对引发较多的互联网广告难关闭现象,意见稿明确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以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
针对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意见稿提出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双减”政策下,针对校外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见稿也有提及。其中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对此,利用互联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一直以来屡遭诟病的智能电视开屏广告将受到进一步的约束和监管。
编辑:甄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