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通缉罗冠聪等5人:涉嫌煽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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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2-18 16:19

12月18日,南都记者从香港廉政公署官网获悉,廉政公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5名已离开香港人士,他们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A条,即在选举期间内借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据悉,就有人涉嫌在立法会选举中干犯上述罪行,廉政公署已拘捕10人,其中2人已被起诉;另有包括上述5人在内的7人正被通缉。有关调查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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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廉政公署早前就有人涉嫌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违反《条例》第27A条展开调查,并根据既定程序,就调查结果向特区政府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有关法律意见认为,有足够证据向4男1女作出检控。

其中,张昆阳、李家伟、刘珈汶及李轩朗涉嫌于2021年12月16日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广播4人之间的讨论,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罗冠聪则涉嫌于2021年12月3日前后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一个网上会议上发言,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此外,张昆阳还涉嫌于同年12月15日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其两个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两篇帖文,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由于该5名人士均已离开香港,廉政公署于12月17和18日分别向裁判法院申请手令,通缉五人归案,并获裁判官签发有关手令。

廉政公署表示,本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10月30日展开,根据《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12月19日)被界定为本次选举的“选举期间”。《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播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廉政公署重申,立法会选举将于12月19日举行,市民必须严守法规,切勿参与不法呼吁或转载相关违法内容,共同维护选举廉洁公平。廉政公署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以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采写:实习生 刘柏仪 南都见习记者 翁安琪

编辑:吴佳灵,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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