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亮相”。
12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审议。报告披露:今年收到1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
南都记者关注到,这是自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连续5年所作的备案审查报告中第一次出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也是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以来的首例。
在新疆阿克陶县雪松中学,学生在朗读课文。 新华社资料图
民族学校用普通话教学,不损害使用本民族语言的自由
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今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报告称,经审查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多位专家学者向南都记者介绍,此前,曾有自治区在教育条例中规定“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这一提法引发强烈关注和争议。此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合宪性审查的表述和论断,从宪法层面回应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使用本民族语言自由”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介绍,自治区条例这一规定,与宪法、教育法相关规定和原则不一致,存在“合法性”和“合宪性”双重问题,影响到国家通用通语言文字在宪法上的主体性地位。
据介绍,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明确“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教育法也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宪法第十九条的场景主要是教育事业,教育事业是国家任务,体现国家意志。在包括民族学校在内的教育场景中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符合国家任务实现的目标。这并不是说要在所有场合推广普通话。因此,推广普通话与宪法上所规定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并不冲突。”王锡锌介绍。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翔则表示,宪法序言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寻求国家认同,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维护民族团结,都离不开语言文字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王锡锌就此也谈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治理中需要充分考虑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其中,统一性是国家主权和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宪法最重要的原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类似国歌、国旗,是国家主权和统一性原则的象征,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这既是主权意志的要求,也是不断强化国家认同的需要。在此大前提下,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多样性的要求;宪法及有关法律中关于推广普通话的规定,不会影响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传承发展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这里需要区分主权的统一性和文化的多样性,二者并不矛盾。
“在全国各地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大环境中,民族学校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活动,实际上可以更好地为学生创造更多选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参与到国家共同体更广阔的政治经济文化天地中。”王锡锌说。
在位于桂黔交界的大苗山深处的乌英苗寨“双语双向”培训班课堂上,送教老师吴小舒教同学们学习拼音。 新华社资料图
“首例”有标志性意义,“依法治理”观念正转化为实践
首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有何标志性意义?
在王锡锌看来,这不仅反映出备案审查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也体现了“依法治理”的观念正在转化为实践,中央与地方通过法治化途径进行沟通和互动。
张翔也认为这一“首次”具有进步意义,并期待未来能看到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和各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这5大主体,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要求。
张翔还向南都记者谈到,期待未来备案审查报告能披露审查的详细论证过程。“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的信息来看,全国人大在对此类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该是有详细、周密的考量,如果能把相关论证过程充分呈现出来,将能很好地促进公众理解现宪法相关精神和内容。”他说。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郭若梅 记者宋承翰、刘嫚
编辑:程姝雯
编辑:梁建忠,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