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片面保护商家名誉权而剥夺消费者的“差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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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1-18 08:49

日前,一则“研究生留‘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2020年2月张铭(化名)购买了“文科考研网”的研究生考试复试课,认为质量一般,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与另一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虎视眈眈”“网暴”系侮辱或诽谤用词,构成名誉侵权。“马倩”也因评价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语构成侵权。二人被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判决讲究严肃性、严密性,究竟是侮辱还是诽谤,应当明确而不应模棱两可不说,“虎视眈眈”“网暴”算得上侮辱或诽谤用语吗?且张铭称,多次看到该网工作人员把给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头像及聊天内容等发在一个500人的考研交流群,在他看来,是给负面评价者施加压力,使其会遭到网暴。这也不属于无中生有的造谣诽谤。

更何况,张铭的完整评价内容是:“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地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怎么样,我觉得对专业的跨考来说,不可否认是个方便的好选择,是一个有利的补充。但不代表它不存在问题,包括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特别是服务态度相当恶劣,这是真实存在的。你们与其声讨差评,不如思考思考这些问题到底存不存在?消费者有没有说的权利?”

这是一个包括好评差评在内的个人感受、正常评价,谈不上侵犯经营者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虽说《解释》已于民法典实施前予以废止,但该条款的精神仍然具有指引价值,2021年1月28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的春藤·法官讲坛上,15位法官也对该条款的价值予以肯定,并据此指出,判断消费者行为是否属于诽谤、诋毁等违法行为,可从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在特定场景下予以判断以及所实施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不能仅仅把个别评语摘出来进行孤立、机械地判断。

如果像张铭这样真诚地发表个人评价都能构成名誉侵权,谁还敢对生产、经营与服务行为进行评价?消费者还能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真实想法和意见?同样道理,“马倩”评价中尽管有“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语,但这属于对服务不满的过激性语言,不能轻易认定名誉侵权。评价具有主观性,若要求评价必须绝对正确、客观,没有任何偏颇之处,就会导致人人自危而不敢发表评价。要使顾客的评价权有意义,就必须容忍评价中的一些过激性语言乃至不当评价。这本是顾客权益与经营者权利相互妥协、相互共存的必然要求。

各级法院在审理消费者评价与经营者名誉权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平衡双方权益,特别是鉴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要更加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绝不能因为片面保护、过度保护经营者名誉权,而变相剥夺或抑制消费者评价权,使消费者连不满都不敢表达。 □吴元中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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