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6日),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刊发评论文章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前不久,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受到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中,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涉及拐卖妇女问题。在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后不久,公安部迅速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集中摸排一批线索。
“这意味着,我国开启了对拐卖妇女儿童展开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动。”刊文写道。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截图。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640多件案件,约4成发生在2016年以前
评论文章指出,长期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的最大驱动力之一是传宗接代思想。收买方大多是农村地区大龄单身男性及其父母,这些男性普遍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低,经济条件差,找到匹配的结婚对象存在困难,甚至会发生父母出面为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儿子收买妇女以延续家族香火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拐卖妇女的行为在经济利益等因素驱使下,也会难以杜绝。“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保持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的立场决不能动摇。”
评论文章指出,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曾多次开展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为关键字的部署行动。
上世纪90年代,是拐卖人口犯罪的高发期,为严打此类犯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这一年,批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9000余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4000余人。
自2008年开始,我国连续实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专门成立涵盖35个成员单位的国务院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几乎同时期,公安部刑侦局专门设立打拐办,2009年,公安部建立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评论文章称,近年来,随着执法司法力度加大,技术迭代更新,尤其是全国打拐DNA系统等平台的建立,新发案件呈现大幅度下降,以检察院数据为例,据不完全统计,32年来,拐卖人口犯罪批捕人数降幅达96.8%,起诉人数降幅达94.1%。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640余件,其中约4成发生在2016年以前,其中40余件是2000年以前发生的案件。
南都记者也关注到,另据公安部3月2日披露数据显示,2021年拐卖妇女儿童新发案件较2013年下降88.3%。
收买罪相较于拐卖罪判例较轻,但不意味着法律对此无动于衷
评论文章还披露了一组值得关注的数据:近20年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批捕人数降幅超过80%;与此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起诉人数上升超过110%。
文章指出,尽管从近年情况看,相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诉数较少,且缓刑比例较高,约占七至八成,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受限于收买罪追诉时效五年的限制,另一方面,有些被拐卖妇女从贫穷落后的地区被拐卖到条件和环境相对好些的地区,生活条件一定程度得以提升,渐渐融入新环境;亦有被拐卖的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育子,不再试图逃跑,甚至在结案后选择留在孩子身边。
评论文章称,上述情况涉及判例有些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此无动于衷。刑事立法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此前立法对于上述情形规定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又比如,我国刑法第416条规定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仅规定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评论文章写道,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始终在为实现“天下无拐”的美好愿景努力,但过程并不容易,目前滋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土壤并未完全铲除,且在新形势下呈现新特点,需要多方凝心聚力。
采写:南都记者 程姝雯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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