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长贾宇:严惩网络暴力,检方依法介入解决取证难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2-03-0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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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法治之声

浙江作为互联网先发地区,面临许多互联网法治新问题。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率先探索互联网司法实践,办理网络诽谤公诉案件,推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由自诉转公诉,此后各地检察机关起诉网络诽谤等犯罪呈上升趋势,该案近日被最高检列为指导性案例。

此外,浙江检察机关借鉴健康码原理,会同侦查机关研发推出“非羁码”,对非羁押人员实施数字化监管,有效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落实。数据显示,2021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捕率37.19%、不诉率27.56%,均比2019年上升近10个百分点,相关比率位居全国前列。

针对浙江检察机关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探索,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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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网络暴力治理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解决公民个人取证维权难

南都:我们关注到,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最高检列为指导性案例,能否谈谈该案的办理过程?

贾宇:检察机关之所以推动该案由自诉转公诉,是因为一般而言,在传统的生活空间,诽谤行为的扩散力没有那么大,而本案中的诽谤行为是基于互联网的快速、广泛传播,不仅侵犯了谷女士的合法权益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还使得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破坏了广大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予以公诉立案,由此,本案激活相关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衔接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用了近一个月时间进行取证,最后形成18卷案卷、76张光盘。这说明大量证据存在于网络上的案件,依靠公民个人力量取证维权是十分困难的。司法机关依职权取证,才能有力有效的保护被害人权利,这也是该案转公诉的必要性之一。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本案向全社会宣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彰显了司法机关加强互联网法治的决心。该案办结后各地陆续对一些网络暴力、网络诽谤案件直接提起了公诉。因此,该案对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浙江是互联网先发区域,遇到的互联网法治问题更新、更复杂,浙江检察机关在本案的办理中承担起了应有的责任。

南都:检察机关用近一个月时间为这个案件调查取证,取证难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贾宇:当事人想对网上的造谣、诽谤行为进行追责时,可能会面临对方已将相关言论删除的情况,这时需要向平台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帮助其恢复被删除数据的要求。这一过程是很困难的。如果案件转为公诉,司法机关向平台或有关部门提出调取证据是司法行为,相关平台有义务进行配合。

南都:我们了解到,继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后,起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如何看待这一趋势?

贾宇:对网络诽谤进行公诉,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应该是第一案,之后也出现过别的案例,但总量应该不多。该类案件呈现上升态势是可喜的,说明司法机关形成打击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的共识,加大打击的力度。

从更高层面来说,互联网法治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关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具有引导作用,但更多的是基于现实的土壤,回应现实的呼声。

南都:近年来,对他人使用网络暴力的现象频频发生,有的导致当事人“社死”、有的甚至导致当事人自杀身亡。有观点认为,应对实施网络暴力者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此您如何看待?

贾宇:我认为这是于法有据的,对于网络诽谤、网络暴力行为应严格追究法律责任。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已对相关情况作出回应,明确了入罪标准。但面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不断翻新的情况和问题,立法还不能及时、全面的跟进。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规制网络暴力,也没有明确其法律方面的内涵,有时候导致立案困难、取证艰难,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境。

南都:检察机关如何保护公众不受网络暴力侵害?

贾宇: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先明确三个前提:一是网络空间不仅是虚拟空间,也是真实的、关联日常生活的空间,已成为我们重要的生活场域。二是在针对互联网的相关立法还不够明确、具体的情况下,我们在办理个案时还是要遵循法的精神、法的本意,无论在现实空间还是网络空间,在法律的理解适用上总体应该同样把握。三是进一步而言,网络空间仍存在与现实空间所不同的具体法律问题,伴随着大数据、元宇宙等概念及趋势,网络介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深,互联网法治研究不仅不能回避,而且要同步,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治研究。

回到网络暴力治理问题,除了司法权的介入,还有不少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平台对配合司法机关乃至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平台的管理义务,自诉转公诉的常态化衔接机制,立法对于网络暴力内涵的法律界定,网络电子证据规则对于证据制度的补充等等,同时,还不仅仅是刑事的问题,还有民事、行政及相衔接的问题。直面互联网法治问题,就是面向未来。

谈少捕慎诉慎押

浙江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居全国前列

南都: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取得了哪些成效?

贾宇:去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捕率37.19%、不诉率27.56%,均比2019年上升近10个百分点,相关比率位居全国前列。去年7月,高检院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7-12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4252件,经审查共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1411人。这些数据,能从一个侧面说明浙江省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态度和成效。

南都:为何要大力推进少捕慎诉慎押?

贾宇: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发生结构性变化,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产盘、侵犯知识产权等轻型的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对此,中央已经作出精准的判断和明确的要求。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从浙江来说,近年来判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占起诉判决的85%以上。浙江省检察院是最高检确定的“降低审前羁押有效经验与社会危险性量化细化评估试点省份”,我们自身提出了要打造“诉前羁押率最低省份”的目标,持续努力,取得了积极进展。

少捕慎诉慎押的问题,体现了对涉轻刑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特别是让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回归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设置本意,体现了司法文明的方向。不仅如此,它更是体现了诉源治理的国家治理价值和目标,最终引导公民守法,化解社会矛盾,让犯罪嫌疑人、罪犯经过教育改造顺利回归社会,增进社会和谐,这是更深层次的价值意义。同时,要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轻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行政处罚仍然要跟上,

谈“非羁码”

为非羁押人员监管难题提供中国方案

南都:“非羁码”是杭州检察机关联合其他部门,借鉴健康码的原理,创新推出的用于加强对非羁押人员监管的数字系统。这一系统在降低审前羁押率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安全性如何?

贾宇:过去由于警力有限,顾虑到监管不足可能会产生脱管、串供等问题,实践中往往不敢对轻罪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诉。“非羁码”的试行,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我们在被监管人的手机上安装“非羁码”APP,通过人脸识别防止人机分离。被监管人不定期报到,一旦出现离开特定活动范围、进入禁止活动范围、出现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近距离停留情况,系统立即启动自动报警、自动记录,防止脱管、串供等问题。

同时,“非羁码”根据被监管人日常行为管控和综合赋分,生成“绿、黄、红”三级监管码,系统根据监管码的颜色变化推送预警信息,指导监管单位精准落实“飞行打卡、上门巡视、力量贴靠、上网追逃、抓捕收监”等措施,此外还可以为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时提供参考依据。

杭州市试行“非羁码”以来,审前羁押率由2019年的52.41%下降到2021年的39.1%,杭州地区总共适用了23911人,当前适用12212人,呈明显下降趋势,且无一人脱逃。多位专家认为,以“非羁码”探索大数据监管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模式,为非羁押人员监管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

南都:你刚刚提到,非羁码系统涉及到“人脸识别”功能,这会不会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

贾宇:关于个人隐私权保障问题,我们实行有限采集、有限使用原则。首先,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涉嫌犯罪人员或执行缓刑刑罚人员。这些人员运用非羁押措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非羁码”的推行,正如我刚才所说的,数据表明“非羁码”使得取保候审、不捕、不诉的运用率大幅度提升。这些人员如果处于羁押状态,相关信息也是处于全面被采集状态。在非羁押状态下采集相关信息,从权利保障上来说是扩大了而不是缩减了。

同时,非羁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前会征得其同意,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并签署书面承诺书。另一方面,我们将采集到的信息作为案件的情况,严格实行保密措施。只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可接触相关信息,其他人员须经严格的审批程序。

谈公益诉讼立法

法律滞后问题显现,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

南都:今年两会期间,您再次提交议案建议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贾宇: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过试点探索,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项制度正式建立四年多,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6.7万件,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法律滞后问题也逐渐显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监督性质、诉讼地位等基本问题需要法律明确,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手段不足,诉前程序存在法律空白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南都: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在立法内容上有何建议?

贾宇:我认为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公益诉讼法治指明方向。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度重视,全国已有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就检察公益诉讼出台专项决定。以浙江为例,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5月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省政府与省检察院去年召开首次府检联席会议,共商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省政协开展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为主题的对口协商活动,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已出台100多个支持和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文件。浙江做法,为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

立法框架上,我建议全国人大制订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设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分则包括诉前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等)、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以此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立法架构。具体内容上,建议首先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位、性质、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法律地位、公益诉讼特有规则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解决实践中的疑虑和争议,把好制度发展方向。同时,填补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法律空白,完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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