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从入住酒店护栏处跌落受伤,博罗县人民法院判酒店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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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3-07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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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博罗县人民法院公开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例,顾客金某入住当地某兰酒店,期间,其和同伴从1米多高的走廊护栏处跌落受伤。经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酒店方对金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予以赔偿。

据了解,消费者即原告金某在某兰酒店召开会议,并于同日入住该酒店

当晚,原告与同伴在该酒店走廊上,因倚靠的护栏突然脱落,导致其与同伴从高一米左右的走廊上跌落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2椎左横突骨折,医嘱建议其休息30天。原告由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系列经济负担。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金某在与某兰酒店协商赔偿事项无果后,将某兰酒店诉至法院。

博罗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某兰酒店申请将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由于案件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该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施行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2020年修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入住其名下酒店客户的人身安全

而本案中,涉案酒店内的护栏使用年限已久,酒店未尽到维修、保养的义务,护栏不牢固无法承受普通人正常的倚靠力量。酒店疏于管理,在护栏已经出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脱落危险。导致原告金某倚靠护栏时,护栏脱落,金某跌落受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被告某兰酒店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单,承保区域范围为某兰酒店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上述查明事实,博罗县人民法院计算损失原告金某损失65009.43元,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金某赔偿损失的90%即58508.49元,被告某兰酒店向原告金某赔偿6500.94元。

记者郭秋成 通讯员 黄淑瑜

编辑: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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