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绿化立法,擅自砍伐或迁移树木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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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3-26 14:23

南都讯 记者吴璇 实习生凌景明 《广州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3月25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突出从源头加强树木保护,在全国率先在绿化立法中规定树木保护专章制度。对于古树名木保护,修订草案扩大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严格古树名木迁移的保护,规范古树名木的修剪,增加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类型和相应的处罚,且加大相关行为处罚力度。

科学规划绿地,保护乡土历史文化

广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邓中文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此次修订条例将加强规划引领,分层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规划,且合理划分市区职责分工,优化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砍伐迁移审批。

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地发展目标和指标、空间格局、各类绿地规模、控制原则;区绿地规划应当明确各区绿地发展目标和指标、各类绿地的规划布局和分期建设计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此外,第十七条规定,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同时,修订草案突出乡土植物和乡土树种的选用,用乡土树木留住“美丽乡愁”,且突出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还增加保护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有关规定。

例如,第十一条规定,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绿化树种名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优先使用乡土植物,科学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名园保护工作,建立历史名园档案。

加强树木保护和管理,严格古树名木保护

邓中文表示,修订草案突出从源头加强树木保护,全国率先在绿化立法中规定树木保护专章制度,突出源头保护和迁后养护,且强化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的枝条,但生产绿地、个人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的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对于古树名木保护,修订草案扩大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严格古树名木迁移的保护,规范古树名木的修剪,增加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类型和相应的处罚,且加大相关行为处罚力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五米范围,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置护栏等保护设施。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五米范围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树冠边缘外二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第五十九条明确禁止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的相关行为。

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切实落实“全过程民主”

邓中文还指出,修订草案加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全过程信息主动公开,加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地树种和绿化景观变更、迁移砍伐树木等的公众参与,拓宽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公众参与范围,还完善人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拓宽市民投诉举报渠道。

例如,第八条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到投诉、举报的,按照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绿地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将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砍伐或迁移树木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鉴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修订草案摘录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擅自停放机动车辆;

(三)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四)攀、折、钉、栓树木;

(五)损害树根、树干、树皮;

(六)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

(七)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八)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九)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十)建坟、采石取土;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十二)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编辑: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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