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矿山法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近期东莞城市轨道1号线工程东同区间1#联络通道掌子面发生涌泥事件,因处置及时,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
通知显示,近期东莞城市轨道1号线工程东同区间1#联络通道掌子面发生涌泥事件,因处置及时,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反映出各参建单位对矿山法隧道施工安全风险研判不足以及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基于此,通知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要加强矿山法隧道施工安全管理,落实隧道施工安全措施,有效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根据通知,下来将加强地质勘察和不良地质管理。勘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勘察精确度,全面梳理施工项目的地质条件,对于未施钻孔、勘探精度不够、地质条件不清等情况及时开展补充勘探工作。施工单位要开展地质风险评估工作,在前期勘察掌握的数据基础上,进行地质补充勘察,确保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清楚、地质风险可控,坚决杜绝在地质盲区中进行施工作业。隧道沿线地段,如存在空洞、软弱土层、断裂带、花岗岩风化带等不良地质区段,应采取加密或新技术措施探明地质条件,不良岩土层采取预处理,降低工程风险。隧道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隧道洞内(壁后)、施工影响区域上部空洞进行探测并处理。
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管理。矿山法隧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经专家评审论证;涉及爆破施工的,爆破专项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还须报公安部门审批。施工工法、施工顺序、超前支护形式、临时支护拆除、地下水控制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审批、论证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制、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的矿山法隧道,严禁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审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加强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管理。施工单位应将超前地质预报纳入正常施工工序中,进一步核查隧道开挖面前方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质突变发生几率和危害程度,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指导工程施工。同时强化监测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论证方案要求(频率、点位、断面)布点量测,一旦发现异常或超过预警值时,立即停止施工,待查明原因及采取处置措施并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施工。未按设计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严禁开挖施工。
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控。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矿山法隧道施工风险管控制度,深入辨识工程自身、不良地质、周边环境和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的施工风险,开展施工全过程安全风险动态管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及设计要求,加强超前支护、隧道开挖、初期支护、二次衬砌、应急响应等施工安全管控(详见附件)。
强化施工前条件核查和施工安全动态管控。矿山法隧道工程应严格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落实“五签一报”,即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通过施工前条件核查后报市安监站。未落实“五签一报”的矿山法隧道工程擅自施工的视为强行施工处理。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成立风险控制小组,对矿山法隧道工程开展全过程安全动态管控,梳理复核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充分论证不良地质条件、爆破开挖、地下水影响、穿越建(构)筑物、下穿江河(湖泊)等重大风险源,落实防范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 黄慧萍
编辑:黄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