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读“普职协调发展”?地方自主权更大 家长选择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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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4-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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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该法自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其中“取消初中普职分流”的错误解读一度冲上社交媒体的讨论热榜。

4月27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将“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是误读。“普职分流”如何缘起?怎样解读“协调发展”?在新法出台背景下,职业教育迎来哪些机遇?日前,南都教育联盟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多位专家。

缘起:80年代以德国为参照 近年来激化教育焦虑

1996年颁布的原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但实际各地区的分流实践可以追溯到80年代,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石伟平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的普职分流是在80年代时以德国作为参照,70%的学生进入到职业学校,30%进入到普通高中。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要求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扩大招生,并且有计划地将一批普通高中改为职业高中,力争在5年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数达到与普通高中一比一的比例。由此,全国各地相继制定了一批与发展职业教育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普职分流”这一概念也被确定下来,成为一个既定的教育政策。结合当时我国国情,确定普职比的理想状态是5:5,但不搞一刀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在之后写入了1996年出台的我国首部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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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在进行实操训练。 南都记者 霍健斌 摄

近40年来,坚持普职比大体相当的这一政策对普及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原法的诸多条款与时代发展已存在不相适宜之处,强制性的“普职分流”也受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不少家长认为“普职分流”造成了难以接受的教育分层,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教育“内卷化”与教育焦虑;另一方面政策在逐渐脱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自身发展实际。今年两会中,民进中央就曾指出,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而言,中职教育的发展重点已不再是规模扩充,而是质量提升和层级上移。长期坚守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将严重制约发达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提升。

新法:改为协调发展 教育部明确“取消分流”系误读

在新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普职分流”的表述多次斟酌。2021年6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删掉了原法“分流”表述,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

2021年12月发布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协调发展”,改为“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协调发展

今年4月20日正式出台的最终版,与草案二审稿相比,只是删去了“分类”一词,其余表述不变。“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从“分类发展”再到“协调发展”,字词表述的不同惹来了争议。有声音对此解读为普职分流将被取消,更多人可以升入普通高中,减轻义务教育“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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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

对此,4月27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将“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是误读,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这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子季进一步对“协调发展”做了解释,“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

解读:地方自主权更大 家长选择权更多

教育部的这一定调为各地的职业教育探索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事实上,在教育部正式表态之前,已有多位专家向南都记者表示,取消普职分流的解读过于片面和绝对,属于误读。

“肯定是会分流的,只不过更加主动了,而不是纯粹按分数划分。”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校长吴浩宏告诉南都记者,新法的“协调发展”意味着从平等教育角度出发,有条件让更多的家长和学生主动选择、公平选择,无须再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在他看来,广州已有了协调发展的探索。“从去年开始广州将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和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招生计划纳入到第一批次招生,这就是一种类型选择,给了家长和学生主动选择权。”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立法学会理事管华对此亦持相同观点。他告诉南都记者,在法律概念上,“协调发展”没有严格的规定性,这也就意味着不再具有强制性,允许各地自主选择,给了地方更大的自主权,给了家长更多选择权。“过去我们都在用政策、用地方文件去规定,如今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是一次纠正。”

管华认为此次新法最大的亮点是提高质量、普职融通。“比如条文中提到,‘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如今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送到了国务院,正在审议中。如果学位法草案能与职业教育法衔接起来,明确接受职业教育后经过哪些条件可以颁发学位证书,后续如何取得硕士学位,那么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就能够实现,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歧视也就能慢慢弥合。”

华南师范大学华南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世勇认为,普职协调发展可从三个层次进行理解。一是从横向类型上的差异化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要在教育目标、内容、课程、教学模式等上面各展特色,各显所能;二是从纵向层级上的同构性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都要形成本科—硕士—博士的三级人才培养体系,支撑各自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三是从斜向贯通上的交互性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要进一步打破体系壁垒,实现要素资源的上下流动。

广州市政协委员、民盟广州市委职业教育基层委员会主任蔡昶文表示,就“普职分流”具体来说,应关注该条款中的“不同阶段”和“因地制宜”两方面,一是在基础教育较为发达、对高技能人才需求量比较大的省、市可将一部分中考的“普职分流”引流至高考“普职分流”,将部分普职分流重心上移,将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供给主体,做到初中后、高中后“不同阶段”的普职协调发展;二是各地可结合当地人口发展趋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教育资源配置情况,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规划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做到“因地制宜”的普职协调发展,避免完完全全的五五对半分流。

机遇:未来升学、就业机会向职教生倾斜

“普职分流”引发热议的背后是公众对普职融通、公平选择的热切期待,新法出台后,职业教育离灿烂春天又迈进了一大步。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祁占勇认为,要让家长和学生的选择更主动、更有信心,新法的出台将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带来诸多发展机遇。“未来升学、就业机会向职教生倾斜,激发学生选择职业教育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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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招聘会。

祁占勇分析,一方面,当前职业教育内部各学制间存在进路不畅,升学通道狭窄问题。目前职业教育的招生状况是上一级学制的职业教育机构从下一级学制的职业教育机构中招收的学生数量较少,难以满足部分有升学愿望和升学潜能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

另一方面,职业就业通道受阻,公平竞争流于形式。职业教育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遭受不同程度的“门槛歧视”,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未能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生在升学和就业等方面的差异无形中阻挡了“协调发展”这一理念。

新法对此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这为职业教育学生提供了更为平等、广泛的升学、就业机会,升学与就业环境的改善将激发学生选择职业教育的主动性,为职业教育吸引更多生源。”祁占勇说。

吴世勇也表示,禁止设置歧视政策是一种结果和目标导向的逻辑。“它本身包含了整个职业教育的设定过程,可以从现实和制度层面保障和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特别是对从事职业教育的个人,具有极大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看法和风气将为之一转,职业教育将迎来真正的、可触碰的平等和繁荣。”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余晖亦对本文有贡献。


采写:南都记者程小妹 孙小鹏

实习生:杨湉湉


编辑:程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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