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好友反目成仇,还闹上公堂!东莞法院这样处理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东莞
原创2022-05-17 02:09

昔日多年情深,但从合伙创业到反目成仇可能只需一瞬!朋友合伙开公司不是件易事,既要看见收益,又要规避纠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昔日兄弟姐妹也有可能反目,最终对簿公堂。 最近,东莞就有3位好朋友,在利益面前遇到了这“残酷现实”。

好朋友共同创业
最后却成利益纠纷

东莞的小钟与小刘、小吴本是好朋友,在全民创业的浪潮下,他们三人协商后决定有钱一起赚,共同成立了一家日用品公司,合作开展外贸业务。

公司于2019年6月成立,登记股东为小王(小刘侄子)和小吴,而小钟没有登记为公司股东。次月,小钟与小刘、小吴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对三人的出资比例、占股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进行了约定,并加盖了日用品公司印章。后来,小钟入职到该公司工作,工作过程中与公司发生矛盾而离职。

小钟离职后,认为小刘等人拖欠了他的公司分红,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书》,要求小刘、小吴、小王及公司支付其公司分红等合计400万余元。

但小刘等人认为,小钟本就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出资,而且也不是公司的股东,仅仅为公司员工,他是无权要求分红的。

法院:合伙手续不规范
调解后双方握手言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本质上是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涉合同名称虽为合伙协议书,但实际上是三人就成立某日用品公司进行约定,且该公司也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印章。

小钟实际上对某日用品公司享有了股权权益,但由于合伙手续不规范,小钟并没有登记为股东,导致其无法直接要求股东权利,也就无法得到公司分红。小钟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依据,故判决驳回其诉求。小钟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期间,承办法官陈锦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小刘分两期向小钟支付款项220000元以了结案件。

在小刘付清款项后,小钟与小刘、小吴、小王及公司不得再就《合伙协议书》追究对方其他任何责任,小钟也不得再向该公司主张其他权益。调解成功后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通过调解寻找双方最大公约数

承办法官陈锦波认为,对于“合伙”经营公司而言,有时候一纸合同并不能完全保障出资人的自身权利,成为登记股东方可得到最全面的权利救济。小钟虽与小刘、小吴签订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日用品公司,但小钟并没有成为某日用品公司的登记股东,当纠纷发生时,小钟则难以在公司法层面上行使股东权利来保障其利益。

面对这种困局,调解则成为化解纠纷的良药。

陈锦波表示,调解并非和稀泥,而是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前,法官需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然后再释明法律、分析案情,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定的预期,接着再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寻求最大公约数,调解则可水到渠成。

采写:南都记者 刘辉龙 曾奕静 通讯员 赖心健 江楠

编辑:曾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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