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搭售燃气报警器被举报,宁夏一燃气公司被罚没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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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2-05-27 21:40

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一家燃气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销售燃气的同时,强制搭售报警器与波纹管,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款超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超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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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于去年8月起对涉案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忠市红寺堡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

据了解,管道燃气供应是居民的主要用气来源。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经营燃气管网,以管道形式输送民用燃气,燃气设备用具的经营等。

由于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门槛高、投资大、成本回收周期长,再加上燃气资源和用户数量较为稳定,建设多个燃气管网不具有经济合理性。基于此,红寺堡区政府在2012年4月与涉案公司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地域范围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内,有效期限为30年。

因此,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直至2042年4月,都是该地唯一的管道燃气提供者,拥有100%市场份额,其他同类经营者难以进入。

在实际经营中,涉案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购买报警器和波纹管设置为燃气开通流程中的必需环节。用户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后才能启动安装,否则就会因“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开通。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调查发现,报警器和波纹管与燃气供应服务的安全性之间并无关联,居民可在市场上自由购买。涉案公司利用在当地民用管道燃气供应市场的支配地位,将影响力延伸到报警器和波纹管销售市场,排除、限制了同类产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厅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之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两项合计111.06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和上述公告同时发布的,还有对具体行为人的罚款。

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张凤兰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报警器和波纹管价格和相关证据,阻挠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被罚款五万元。

《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不是燃气报警器问题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今年1月,一段“辽宁锦州小餐馆拒绝安装燃气报警器被拆走燃气表”的视频被网友多次转发。当地多名餐饮店老板反映,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规定必须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且收费标准较高。有人因拒绝安装,被拆走餐馆内的燃气表。

按照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但面对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单位是否需要与燃气提供方绑定、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收费不统一等质疑,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公开回应。

事件曝光后,有该公司客服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收费标准,需要工作人员到餐馆上门查看才能确定,因为每家餐馆情况不一样,具体标准需要问具体上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到就近的公司门店咨询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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