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在泳池与人发生争执后遭网民辱骂的年轻医生,到被亲生父母指责逼迫“买房”而被攻击的刘学州,再到打赏外卖员二百元被骂“吝啬”的年轻母亲……“网络暴力”这个词语对公众而言并不陌生。这些事件虽然起因不同,过程各异,但最终都指向了相似的悲剧结局。
5月31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举办了以“网络暴力的预防与治理”为主题的第八期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袁玥以“网络侵权纠纷疑难问题”为主题发表主旨演讲。
袁玥表示,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侵权纠纷目前呈高发态势,今年的相关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比上升了将近50%。她建议通过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的作用来防治网络暴力,但从效率和效果的角度出发,在遭受网暴时向平台寻求救济是目前最及时有效的应对手段。
广互网络侵权纠纷案较去年上升近50%
在袁玥看来,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其审理相关案件的情况,目前网络侵权纠纷呈现出数量上升、涉及多个诉讼当事人以及多种权利被侵害等特点。
“网络侵权纠纷目前呈高发态势,具体表现为案件数量的增加。从我们受理的相关案件来看,今年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比上升了将近50%。”袁玥说,这其中的原因既有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众权利意识提高,也因为互联网深度渗透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在增加。
袁玥指出,网络暴力引发的侵权纠纷可能涉及多个当事人,具体表现为涉及多个被告、受害者和平台。
首先,网络暴力事件大部分是由多人共同实施,受害者可能要对多个侵权人提起诉讼;其次,网络暴力不仅是对受害者施暴,还可能影响其家人朋友等;另外,为了获取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认为平台在其中推波助澜,部分案件的受害者会同时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她强调,尽管施暴者人数众多可能会让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变高,或导致法院接收的案件数量增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不责众”。当前法律制度相对完备,即便“你一言我一语”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可以按比例划分责任。当然,如果受害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也会据此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我特别想表达一个态度,法院作为裁判者不会抵触或惧怕网暴案件的数量。只要审理确认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肯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也希望通过裁判起到引导和震慑的作用。”袁玥说。
南都记者了解到,自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就人格权单独成编,对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侵权纠纷所呈现的另一个特点是受害者的多个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袁玥表示,网络暴力侵害的权利类型较为多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由侮辱诽谤导致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开、丑化受害者照片等行为可能侵害受害者的肖像权,而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公开受害者身份信息会侵犯其隐私权。不过,“目前有关人格权的具体规定可能无法囊括所有的侵权情形。”
袁玥强调,由于网络暴力事件很容易引发自残、自伤等行为而造成次生伤害,还可能引发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而产生的纠纷。
既要证明骂人的是谁,也要证明被骂的人是自己
据了解,在一篇发表于2021年的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论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中,作者从裁判文书网查询、梳理获取了六十余起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案件,进而发现大部分案件都是因施暴者的身份认定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袁玥表示,处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难点在于网络暴力事件的相关事实查明困难,具体表现为侵权主体身份难确定、网络暴力事实难认定以及网络暴力所造成的损害难查明三个方面。
“一旦我被网络暴力了,怎么证明被网络暴力的就是我?我要去告谁?”在确定侵权主体身份方面,袁玥表示,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网络用户的身份很难查明,而各个平台身份验证手段的不同也导致用户信息的真实性有差别。此外,账号注册者和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也多有发生,“如果无法查明侵权内容是谁发布的,就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侵权主体的身份,侵权内容也难以确定。她进一步分析,在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并不会“点名道姓”,因此受害者在维权过程中证明侵权内容中的相关指代文字、代号与其有关联性的难度很大。
在事实认定方面,袁玥指出,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很多,其背后的事实可能是一个法律事实,但 “网络暴力”本身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最终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大多是以个案或系列案的形式出现。
谈及网络暴力所造成的损害难以查明的问题,她表示,证明损害后果的责任在受害者一方,除了侵害肖像权、隐私权的后果比较容易证明外,如侵害名誉权等还需就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等问题进行进一步举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结合用户的评论做出综合判断,不是说只要证明了有人在网上责难我,我就一定能够胜诉。”
南都记者观察到,目前,不少网络平台都推出了遭受网络暴力的救济渠道,用户可通过举报、与平台方直接联系等方式要求施暴者停止侵权。袁玥也肯定了这一事实,她直言,通常只有在处理结果未达到受害者要求时,才会选择起诉至法院。因此,平台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可以发挥比较好的预防或制止作用。
“从效率的角度出发,我们还是提倡受害者能够首先了解各网络平台的投诉规则和渠道,并且认真、谨慎地去进行投诉——这可能是目前为止,最及时有效的止损手段了。”
此外,如何从法律法规层面防治网络暴力?袁玥表示,建议通过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的作用来应对网络暴力问题,然而,要实现这一想法并不容易。“人格权禁令要求必须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但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平台不会轻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要调取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这可能会影响人格权禁令效力发挥的及时性。”
采写:南都记者 樊文扬 黄莉玲 黄慧诗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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