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共罚款超百亿元,罚款用来修复土壤、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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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9-28 18:11

南都讯 实习生王玮 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9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截至去年2021年底,全国累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1.13万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赔偿罚款用来推动修复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林地、农田,以及清理固体废物。

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国家法律和地方立法。在2021年和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两次被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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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全国累积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百亿元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是中央部署的一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体系的组成部分,2015年中央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组织在全国7个省份做部分试点。2017年底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现在已经过6、7个年头的试点工作,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初步体系。

别涛介绍,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磋商诉讼的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阶段性的改革任务也全面完成。

从立法方面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国家法律和地方立法。截至去年底,民法典和固定废物污染防治法等多部全国性的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和责任形式。福建、四川等21个省份在地方的立法中纳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此外,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文件方面,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相关共14家单位,于今年4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这个管理规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综合性和基础性的制度依据和载体,某种意义上带有法规性文件的效力。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分别印发了案件的审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在地方配套制度方面,截至去年底,各地方共印发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和司法确认以及赔偿的资金管理、修复以及生态修复效果的评估等方面的配套文件402项。

在督察考核方面,2021、2022年这两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两次被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天津等29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纳入到地方考核,吉林等22个省份纳入了地方督察范围。

在调度和督导方面,生态环境部从2020年以来先后连续印发了3批案件线索清单,转交移送地方核查之后按程序办理。生态环境部也直接调度了一批典型和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例如宁夏美利纸业跨省污染案、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尾矿泄漏污染等重大案件。同时研究制订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10余项技术文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总纲等6项标准,同时推动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修复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据悉,截至去年2021年底,全国累积办理案件1.13万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赔偿罚款用来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700万立方米,地下水116万立方米,地表水3.7亿立方米,林地6000万平方米,农田213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9000万吨。


伊春“3·28”尾矿库泄漏事故,应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超9千万元

在发布会上,别涛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四大典型案例。

一是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尾矿泄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是一起典型的由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案件。 2020年3月28日,鹿鸣矿业的矿井井架倒塌,发生砂浆泄漏,造成当地河流污染,污染物钼浓度超标。经过鉴定评估,突发事件应赔偿的损害总金额是9326万元。

第二个案子是山东南四湖的污染损害赔偿系列案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针对33家废水排放量大,而且超标的煤矿企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机制。这个案子是全国首起针对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件。目前已经与13家企业签订了协议,赔偿金额是7.59亿元,与其他企业的磋商工作正在进行中。

当地还通过采取高盐废水项目的提标改造替代,生态环境修复等多种修复赔偿方式的结合,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截至2022年8月,33家企业已经实现了达标的排放。

第三个案子是江西吉安一个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污案。去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江西吉安产业园内部分企业污染严重,园区企业涉嫌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经过调查监测评估确定,园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大气、地表水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共涉及金额达3861万元。今年8月18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在江西的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共同见证下,与承担责任的三家公司签订了协议,由三家公司共同承担3861万。这一赔偿协议已经经过了法院司法确认,并开展了园区的3000多亩耕地,以及周边200多亩耕地的管控和植物修复,后续还将进一步实施河塘沟渠的清理以及修复工程。

别涛特别提到第四个案例的特殊性。江苏南通明鑫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全国首例探索实行了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案例。

2021年12月3日,南通明鑫化工公司在装卸化工燃料过程中发生了泄漏,处置过程中部分废水流入了当地的河流。经过了鉴定评估,造成的损害不到28万元。今年3月16日签订了磋商赔偿协议,协议金额是33.36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是5.77万。总金额不大,但赔偿金额有1/6是惩罚性的赔偿费用,用于开展替代性的修复。当地开展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共购买了60多万尾鱼苗,在当地的环保公益组织和居民共同见证下向河流投放,来改善当地的水生生态的环境。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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