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三批行政垄断案件公布:多地教育局“指定交易”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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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11-18 19:31

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第三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据悉,所有涉案的行政机关均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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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注意到,在通报的13起行政垄断案件中,涉及教育领域案件最多,有3起;2起涉及医疗领域。此外,还有不少涉及地方保护的案例值得关注。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因“指定交易”被查处

在13起案例中,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一案显得较为特殊,这是唯一一起涉及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案件,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亲自查办。

经查,2021年12月29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通知,指定2家保险经纪公司为甘肃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金四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机构。

同时,通知还明确10家保险机构作为甘肃省应急管理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要求相关企业在上述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并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州的年度考核内容,对推进不力、与其文件精神不一致等问题,做扣分处理并责令整改。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在推动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过程中,剥夺有关行业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限制当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和保险服务市场的充分有效竞争,并且使得潜在进入者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降低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不利于更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和创新激励功能,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教育和医疗领域案件频发

教育和医疗领域的行政垄断案件也多表现为“指定交易”。

本次通报中,有两起教育领域案件均发生在宁夏且涉及相同的市场主体。为在全市校园安装一键报警器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2019年5月,宁夏银川市教育局发文指定宁夏某保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并提供两家企业的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除此之外,2019年9月,宁夏中宁县教育体育局也指定上述两家公司给本县校园安装一键视频报警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安防技术安装维护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银川市教育局和中宁县教育体育局做法均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还有一起教育行政垄断案,与医疗领域存在关联。

2018年5月,安徽怀宁县教育局会同原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文指定两家医院承担全县近视防控工作,并由定点医院对全县中小学生进行视力健康体检并建档。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安徽怀宁县教育局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怀宁县中小学生视力检测或检查市场的竞争,同样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医疗领域方面,青海也查处了指定体检机构的行政垄断行为。2022年6月14日,青海省海东市卫健康委指定省内某6家医疗机构作为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年度体检的定点医院,排除了其他医疗机构参与体检市场竞争。

湖南的案件则涉及指定医药采购企业。2021年11月12日,岳阳市卫健委发文,鼓励岳阳市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其指定的3家被帮扶生物医药企业生产的原研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的药品、试剂等产品,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这一做法剥夺了相关单位购买医药产品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其他医药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妨碍了岳阳市相关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优先本地采购、只看本地纳税,涉嫌“排外”

此外,本次通报还有不少涉及地方保护的“排外”案例值得关注。

比如江西石城县人民政府发布扶持政策,却排除县外市场主体参与竞争。2022年4月,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的通知》,要求适用范围仅限于“符合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类似地,在湖南安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垄断案件中,政府在2017年3月和2018年1月下发的文件都涉及优先采购本地产品。相关文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且消费数额较大的,由县财政局严格审核后给予使用单位(政府采购除外)所购金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上述两案的做法均排除、限制了其他外地企业公平参与当地市场竞争的机会。

又如,湖北襄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垄断案。2022年5月,襄阳市行政审批局开发并运行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对经营者招标投标信用进行评价审核并公示。在信用评分审核过程中,襄阳市行政审批局只认可经营者在襄阳市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对经营者在襄阳市外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不予认可。

《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 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事实上,襄阳市行政审批局作为行政机关歧视经营者的外地经营活动,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通报不止于此,其他案件还涉及保险、殡葬、城市环卫、文化旅游、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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