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一男子砍伐自家种的树木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原因是其触犯《刑法》滥伐林木罪,这一事件也引起广泛关注。
砍自己种的树也是违法犯罪?滥伐林木罪案件有哪些特点?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了2020年以来广东省各级法院公开的278件滥伐林木罪案件,经分析,其中有240件案件涉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开展砍伐活动,占比86.33%。此外,除个人外,也有单位因滥伐林木被处罚。
有单位因滥伐林木被处罚100万元
本次整理的278件案件来自清远、韶关、肇庆等19个地市,其中来自清远市的案件量最多,为78件。
滥伐林木罪除个人外,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经统计,案件共涉及336个被告人,其中1个为单位,其余335个为个人。而分析被告人类型发现,他们主要是林地承包商、经营者、林木购买者、自留山山主、林木砍伐工作管理人员等。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2017年5月至8月期间,清远市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陈某决定,在未经连州市林业局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同案人邱某采伐连州市某林地的林木,销售林木所得归公司所有。经鉴定采伐迹地面积31.25公顷,采伐桉树蓄积量为6411.5立方米,材积量为5449.8立方米。公司股东陈某明知公司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负责雇请同案人邱某涉案林木等事宜;公司时任法人代表、股东潘某明知公司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负责协调处理在砍伐期间民事纠纷;公司股东刘某明知公司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参与砍伐期间管理工作;公司股东陈某明知公司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参与砍伐期间管理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清远市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潘某、刘某及陈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定被告单位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5年,并处罚金6-8万元。
29人因违规砍伐自留山林木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分析278件案件涉及的违规类型发现,其中有240件案件涉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砍伐工作,此外有40件案件涉及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有效期进行砍伐。
此外,南都记者分析发现,有28件案件提及到了被告人砍伐的林木来自自留山,涉案人员29人,被告人包括自留山山主、承包商、林木购买者、被委托经营管理者等。其中有26件案件涉无证砍伐,2件案件涉超证砍伐。
如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況下,为了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黄围村某山场自己的自留山上种植桉树,雇请他人砍伐、毁坏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和毁坏林木的现场面积为47.1亩,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63.0904立方米,被毁坏林木立木蓄积量27.5692立方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又如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朱某父亲朱某松在博罗县其自留山上种植了桉树。2017年10月,朱某申请办理砍伐上述地点2.2公顷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同年11月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后雇请了多名工人对上述地点的桉树进行砍伐。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鉴定,被超范围采伐的山林有林面积共17亩,林木立木蓄积为139.3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同年5月,朱某从黄某处购买了黄某种植于博罗县某山地的桉树。同年10月,朱某申请办理砍伐上述地点2.73公顷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同年11月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后雇请了多名工人对上述地点的桉树进行砍伐,同时让工人对其家种植在该山上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桉树进行砍伐。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鉴定,被超范围采伐及无证采伐的山林有林面积共69亩,林木立木蓄积为307.1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及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自己的林木,超伐面积为86亩,林木蓄积达446.4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而在被滥伐林木数量方面,经统计,35.14%的案件被滥伐林木蓄积量在100立方米以上,其中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件达到6411.5立方米。
有人因作伪证被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发现,335名被告人中有2人被判单处罚金,22人被判处拘役,311人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有246人获得缓刑。
而罚款方面,经分析,335名被告人罚款中最低的为1千元,最高的为10万元,其中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人员占比为63.58%。
南都记者留意到,有2件案件的被告人除犯滥伐林木罪外,还涉嫌作伪证。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2011年年初,被告人曹某与胡某合伙向村民王某、赵某承包仁化县某山场,其中40多亩为生态公益林。因该山场一直无法办理伐区,胡某将山场转给曹某一人承包。2017年开始,张某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纠集在一起,明知生态公益林不能私自砍伐,仍向多名村民承包山场进行滥伐林木。曹某得知后,明知其承包的山场部分属生态公益林且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使山场产生收益,仍多次联系张某卖山。2017年7月,因张某等人砍伐林木时越界砍伐到曹某承包的山场林木,曹某找张某协商,并以总价人民币96000元的价格非法将山场提供给张某等人滥伐林木。
2018年2月,仁化县公安局对涉案山场被滥伐林木立案侦查。同年3月初,张某、曾某等人找到被告人曹某,告知山场因滥伐林木被查,让曹某与曾某签订一份虚假山林转让合同以应对公安机关侦查,从而让曾某一人揽下所有罪名。在侦查期间,曹某将虚假山林转让合同提交给公安机关,并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法院审理判定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采写:南都记者 卢婉珊 何生廷
制图:林泳希
编辑:卢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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