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涉双碳案件法律供给不足,将加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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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3-1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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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高见

在“双碳”目标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发生调整,随之出现一些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全国两会之际,南都记者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她介绍,在新形势下,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交易产品,以及用能权、碳汇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的法律属性等重大基础、前沿性问题研究力度,加强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推动碳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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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

谈涉“双碳”诉讼

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最多,亟须新的法律制度应对新类型案件

南都:据你观察,近几年涉“双碳”诉讼呈现哪些特点?

杨临萍:我们观察到,涉“双碳”案件数量较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我国签订《巴黎协定》至2022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其中2017年至2019年呈较快增长态势。受疫情等因素影响,2020年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2021年、2022年仍然保持了同比5%左右的增幅,我们预期,随着疫情及经济形势的好转,今后涉碳案件数量将仍然呈现上升趋势。

第二个特点是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数量较多、占比最大。112万件涉碳案件中,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80.4%。第三个特点是案件类型新。比如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涉及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件、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纠纷等。

南都:这些新类型案件给法院带来哪些挑战?法院如何应对?

杨临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碳”制度规范建设,建立起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也积极统筹,出台了相关行政规章。但“双碳”工作仍然面临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基础理论研究有待加强等问题。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涉碳案件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供给不足。

为此,最高法已于2月中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加大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供给力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碳案件,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南都:司法应该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双碳”目标?

杨临萍:除妥善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外,法院还将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建设,探索创新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

随着全国碳市场发展,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扩容和多元化,还会带来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在新形势下,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交易产品,以及用能权、碳汇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的法律属性等重大基础、前沿性问题的调研力度,加强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推动碳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谈环境公益诉讼

保障社会组织诉讼权,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相关案件裁判规则

南都:近期,国内出现了多起游客破坏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事件,在没有直接受害者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请问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最高法有哪些举措?

杨临萍:首先,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的潜力活力,明确了社会组织具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其次,加强顶层设计和业务指导,2015年以来,共出台4部公益诉讼专门性司法解释,完善审判规则,填补实践空白。

此外,鼓励预防性公益诉讼。最高法指导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观念,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保护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该案被有关国际组织作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予以推荐。

最高法先后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25件和典型案例116件,其中包括全国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即破坏性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案。

南都:你刚刚提到的全国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对此后的相关案件判决有何启示,对普法宣传和遗迹保护有哪些意义?

杨临萍:其实,这个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入刑的案件。三清山是国家五A级风景名胜区,巨蟒峰是三清山标志性景观和核心景区。本案当事人攀爬时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造成严重损毁。但目前没有能够对名胜古迹损害程度做鉴定的机构,法院采信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本案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南都:按照法规,环保公益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诉讼双方在社会资源、经济收入等方面差距悬殊的情况。处于弱势位置的原告,环保组织可能面临立案难、举证难和诉讼费用高昂等问题。对此,法院可以提供哪些支持?

杨临萍: 2015年法院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要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条件,提供相应起诉材料,法院都会受理。

对于原告起诉成本高的问题,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对于原告认为鉴定费用较高难以负担等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准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相关技术性问题进行作证。

南都:法院在办理环境公益案件时,如何进行司法公开,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杨临萍: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明确相关案件裁判规则,引导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其更加积极参与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治理。

其次,拓宽公共利益参与渠道。各级法院积极落实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各项制度,保障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充分了解公益诉讼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参与案件审理。

再次,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组成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在法院公告网开辟专栏免费刊登公益诉讼公告,让社会组织可以更直观了解案件情况,便于加入诉讼,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谈野生动物保护

新司法解释坚持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南都:《解释》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杨临萍:《解释》坚持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为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解释》,对于破坏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是否入罪,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对于破坏一些重要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如大熊猫、亚洲象等,数量为一只的,无论是根据调整前的数量标准还是调整后的价值标准,仍然可以判处重刑。

南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是如何综合裁量的?

杨临萍:《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规则,即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考虑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列入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且一半以上系新增,一般社会公众难以在短时间内准确辨识,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罪以及裁量刑罚时,要充分考察、考虑行为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

实践中,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例如,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案发起因、行为动机,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依法严格把握。

 

南都两会报道组出品

策划:程姝雯 潘珊菊 蒋琳

统筹:梁建忠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 宋承翰 刘嫚 见习记者 王玮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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