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谢绝自带酒水” “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些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前一天,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为消费者支招。
3月14日,南都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发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以此警示经营者公平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审慎签订带格式条款的合同。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系排除消费者权利
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四种违法行为类型,分别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其中有9起案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起因为违法行为轻微而免予行政处罚。
南都记者发现,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案例占比最大。案例显示,2022年8月,宁波市鄞州区某经营户在“抖音”直播宣传的网页中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珠宝下应店所有”“活动期间所有消费均有精美礼品赠送”等字样,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2022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同样的案例还发生在嵊州市。2022年6月24日,嵊州市某商家以125元/500张的价格自行在淘宝上定制了一批代金券,代金券数量共计500张。该代金券上印有“代金券¥88元……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并注明:消费满200元即可使用 ,消费前请出示此券;此券不找零不兑换;本店采用1对1专属服务,来电前请提前预约;此券不与特价活动同时使用,请保存好此券,遗失不补;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婚庆定金不退还,衣物超时未取损毁不负责,违法!
除“排除消费者权利”以外,“商家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也是常见的“霸王条款”表现。
案例显示,江山市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将事先准备好的空白“8090婚礼服务协议书”,用于与消费者商定婚庆事宜,协议上写明“五、乙方要遵守协议的服务条款,尽心尽力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婚庆服务。乙方不论什么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婚庆服务的,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论什么原因改变婚礼日期或取消婚礼,定金不再退还”等内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产生定金纠纷的事实,不退还定金。2022年11月23日,江山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同样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案例,还包括安吉某干洗店家在给予消费者的洗衣凭证中写明,“取衣时间超过一个月,衣物损毁本店概不负责”字样。2022年11月16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谢绝自带酒水进入,系限制消费者权利行为
出入KTV等娱乐场所,商家要求消费者不得自带酒水食物,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涉及“霸王条款”。
案例显示,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告示牌上标示:“温馨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谢谢您的理解!”执法机构认为,这一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该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南都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2022年该局在浙江省范围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治理工作,围绕住宅装修、供用电水热气、校外培训、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等重点行业和新兴领域,约谈企业2517家次,发放行政建议书397份、责令整改通知书520份,立案查处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1036件。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制,持续加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集中精力纠正清理一批重点热点行业的合同“霸王条款”。经营者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签订带格式条款的合同需要更加谨慎。
采写:实习生胥铭芯 记者李玲 通讯员市闻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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