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近日引起关注。3月14日,他发声称,捐赠协议签署后,他的比特币在很短的时间内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他名下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很难退出,他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中。2021年,吴幽曾向学校提出将他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但校方拒绝,并希望他以现金形式捐赠,“我们双方的沟通于是陷入了困境”。
2022年,中国矿业大学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吴幽诉上法庭。该基金会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告在接受捐赠之后,如果对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不采取维权行动,本质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放纵,同时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交代,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诉讼。
高校接受社会大额捐赠,近年来越来越常见,尤其来自校友的捐赠更被视为关乎学校发展和声誉的重要指标。南都、N视频记者注意到,据财政部、教育部于2018年11月2日发布的通知,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上述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友因未履行对母校千万捐赠被起诉
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校友吴幽承诺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该校党委书记刘波代表学校接受捐赠,副校长李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
2019年4月,吴幽(右)在捐赠现场。
在中国矿业大学官方网站上,有一篇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吴幽的专访。其中提及他是2008级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学生,“在大学一年零四个月的生意中,他卖过正装,卖过收音机,赚了七八十万。但是无奈精力有限,创业越做越好,学业却耽误了更多”。
随后,吴幽决定退学继续创业。他20岁创业做电子商务,23岁开始做投资,24岁成立“镜湖资本”,成为创始合伙人,并“管理46亿元基金”。 吴幽声称,“镜湖”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因为这是我读大学时,学校里的一片湖,湖边有图书馆,还有镜湖大讲堂”。
他在专访中称:“听了《中国矿大我的家》二百多遍,还是那么好听”“全球最好的大学——中国矿业大学”。
但在2022年8月9日,中国矿业大学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吴幽诉上法庭。该案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今年3月9日,南都记者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了解到,吴幽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执行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该网站显示,被告吴幽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吴幽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当事人称比特币爆仓项目陷危机
在2022年8月9日的庭审中,吴幽称,在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前,他曾主动提出将做出自己的贡献(即指捐赠1100万元)。但后来,其本人管理的基金遇到了困难,于是,他向校方提出变更捐赠方式,将手中一只基金的收益转给校方,但被拒绝。
3月14日,吴幽发声解释称,协议签署后,他的比特币在很短的时间内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他名下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很难退出,他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中。
他在庭审中还表示,自己与中国矿业大学有保持沟通。2021年,他向学校提出了将他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但校方拒绝,并希望他以现金形式捐赠,“我们双方的沟通于是陷入了困境”。
庭审中还透露了双方签署的接受捐赠协议书的内容。2019年4月10日,被告吴幽及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合同,被告自愿向校方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国矿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协议书提及,该捐赠是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将捐赠款项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
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违约后,原告一直在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即使收到了律师函,仍未履约。其还表示,原告在接受捐赠之后,如果对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不采取维权行动,本质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放纵,同时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交代,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诉讼。
该代理律师同时表示,被告虽然遇到一定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而吴幽则解释称:“自己手上有这些货(持有的项目、基金等),不代表自己有现金。”他希望校方给他时间慢慢“出货”,或是接受自己多次提出的基金收益转赠方案。
针对此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胜利告诉南都记者,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而对于吴幽提及的变更捐赠方式,王胜利认为,这需要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捐赠方式就可以变更。但目前吴幽这一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除非达成执行和解,否则捐赠方式已无法再改变。
他表示,吴幽目前已成为限制消费人员。在此情况下,除非吴幽履行判决义务,否则将无法解除限制。王胜利建议吴幽尽快履行相关义务:“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诚信原则和守合同重信誉的一种体现。”
当事人拥有多家企业曾因他案成“老赖”
中国矿业大学官网上对吴幽介绍称,其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致力于传统行业与创新经济体多维度融合,主导并成功运作多起基于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孵化、兼并购项目;对创新型经济体,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商业模式有着极其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在新经济领域具有广泛的深度资源及拓展整合能力。
不过,早在2022年2月,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曾发布声明称,该公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股东。根据该公司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以“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该公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事长文品向南都记者确认了声明信息。他表示,“某某资本”是私募行业的“习惯用语”,而他所在的这家“镜湖资本”主要投资一些早期的高科技项目。
南都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吴幽在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同时也是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中,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则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吴幽还曾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定,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次涉事的另一方——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12月,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的非公募基金会。在该基金会的介绍中,称其“致力于广泛联系和吸纳社会各界的资源和力量,构建以校友和董事单位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参与、支持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矿业大学师资建设、学生发展、学科发展、院系发展和校园建设等方面,以及一切有利于促进中国矿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中国矿业大学曾发布专门的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该基金会曾发布《中国矿业大学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有条款称,基金会除了接受现金捐赠,还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畴内接受其他形式物资捐赠,如有价证券(包括公司股票)、仪器设备、图书、交通工具、苗木、无形资产(包括个人专利)、房产、艺术品等。
捐赠人可以指定用途(如指定将捐赠款用于设立某学院奖学金),也可以不指定用途。对于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基金会将与捐赠人协商后签署捐赠协议,保证捐赠款的使用完全符合捐赠人意愿。对于无指定用途的捐赠,基金会将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来支配使用。
高校接受社会捐赠可获财政奖励补助
高校接受社会大额捐赠,近年来越来越常见,尤其来自校友的捐赠更被视为关乎学校发展和声誉的重要指标。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21高校基金会大额捐赠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自2015年至2020年共计78家高校基金会接收过大额捐赠(项目捐赠总额大于等于1000万人民币),到账总额达到303.6亿元。
报告显示,81%的大额捐赠项目由企业、企业基金会、企业家,企业家个人基金会,或由以上四者联名捐赠,同时,来自校友的大额捐赠有188个,占比26%。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来自社会的大额捐赠是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支点,也是让财富向善的一个重要载体。”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报告发布会上说。
中国矿业大学基金会官网这样写道:“校友捐赠参与率高低和捐赠额多少关乎学校发展、更关乎学校声誉。国外USNEWS大学排名也会参照这一比例,作为7个指标之一衡量大学整体发展,权重占到了5%。国内‘校友会榜’2011年首次引入‘校友捐赠’指标,权重达8.83%。”
社会向高校捐赠的趋势也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鼓励,南都记者注意到,中央高校在获得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的同时,也可获得中央财政的奖励补助。同时,这类奖励补助也着严格的审查,不合格的捐赠收入除了影响其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严重时可能使得高校的财政拨款被扣减。
2018年11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通知称,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中央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当年配比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已配比资金,主动申报核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应当严格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南都记者注意到,根据上述《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委托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对中央高校已获得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额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全额扣减,不足扣减的,依次扣减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除全额扣减外,在中央高校范围内予以通报;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一年;2000万元(含)以上的,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两年。如发现中央高校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出品:南都即时
采写:南都记者 杨天智 郑璇真 实习生 陈健良
编辑:张亚莉,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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