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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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5-30 09:08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关维 陈玲 已享受退休待遇劳动者因工受伤如何处理?5月2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2022年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

在其中一宗案件中,法院对已享受退休待遇劳动者应纳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范围予以认定。

姚某于2015年4月入职广州某物流股份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2015年至2021年,该公司足额为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

姚某于2019年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广州市黄埔区人社局将姚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2020年10月姚某向被告黄埔区社保中心提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被告黄埔区社保中心以姚某已于2016年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为由,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拒绝支付相关待遇。

该公司经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没有对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禁止性规定。

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或者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从事劳动的人员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故撤销黄埔区社保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和黄埔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黄埔区社保中心对广州某物流股份工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分析指出,新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规定,消除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参加工伤保险。

本案中,姚某虽已退休,但仍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公司亦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政策导向,还是按照工伤保险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姚某都有权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将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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