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外传》正告侵权,《我们的客栈》踩了哪些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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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8-27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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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林外传官微公开发文称,浙江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我们的客栈》故意侵害其著作权,一时间引发热议。

根据该侵权情况说明可知,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著作权人(版权人),《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等。

且浙江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授权关系,该节目因攀附《武林外传》的知名度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并据此获得了上亿元的商业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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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

狭义的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以及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对比来看,所有权保护的是权利人对苹果、房屋等有体物的排他支配,著作权所保护的则是作者的创造力。

创造力是作者的才华,是看不见的苹果,虽然无法被触摸到,但创造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应当鼓励创造,并尊重和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尽管如此,著作权的排他效力是有限的,要受到公共利益的广泛制约,防止作者垄断相关领域的创作自由。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就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和他人的创作自由,如走钢丝一般在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与信息自由流动的公共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武林外传》是一部流传大江南北的知名影视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浙江卫视的相关行为是否侵害《武林外传》对应的著作权,需要进行细节的仔细比对。

如果只是单纯地借用《武林外传》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背景和抽象的人物性格,还不足以构成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除非在具体情节设计上具有高度相似性。

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具体的、有独创性的表达。

即使《我们的客栈》中曾播放过《武林外传》原片片段,如果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尽管如此,浙江卫视的相应行为有很大可能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侵权法的特别法。

浙江卫视借助《武林外传》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利的意图非常明显,这些利益很多是以流量、广告等间接方式实现的,这种故意“搭便车”的行为悖于善良风俗,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只是侵害的不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而是《武林外传》著作权人享有的纯粹经济利益。

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加上合理维权费用进行计算。

此外,《我们的客栈》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且未获得后者著作权人的许可,构成对后者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该事件与前不久二审结束的被坊间称为中国“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案”非常相似,前者涉及的是同人影视作品,后者涉及的是同人文字作品。所谓同人作品,就是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的新作品。

在“金庸诉江南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给予原告文学作品中的乔峰、段誉、郭靖、黄蓉等系列“人物群像”以著作权保护。

但从既有作品中抽离出来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和人物性格等是否构成有独创性的作品是值得研究的,通过赋予著作权来保护作者的利益未免矫枉过正,给公共领域中他人的创作自由施加了不当的限制,遏制了创新。

尽管如此,作为传媒机构,因其面向社会大众,所以必然要具有更强的公共责任和更高的道德义务。

从社会功能上说,既要丰富社会精神文化需求,也应该向公众教育、传播、引导社会良善价值,在节目制作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树立支持、鼓励原创的良好社会风尚。 

文|孙鸿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晏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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