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文回应人大备案审查:异地用检需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3-09-14 14:58

备受法律界关注的“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有最新进展。全国人大对异地调用检察官合法性备案审查后,最高检于近日发布通知称,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官办案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上述通知还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任命前,被调用检察官可以检察官助理身份协助办理案件”。

有学者对此表示,上述《通知》是最高检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决定,对异地用检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的举措,通过备案审查,推动检察机关完善检察制度。

异地用检组建“公诉团队”引争议

学者质疑:接受监督上可能会处于“失控”状态

南都记者关注到,司法实践中,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并非新鲜事物,2020年,一起内蒙古包头的涉黑案,让“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进入公众视野。该案中,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从全自治区调集18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公诉团队。

与王永明案类似,“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也曾组建“公诉团队”出庭。

异地调用检察官,组成“公诉团队”出庭引起该案辩护律师的质疑,称“跨区域、跨级别组建公诉人团队违反法律规定”,两起案件还陆续引起学界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也随之引发诸多讨论。

南都记者了解到,“异地用检”源于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的职权之一,即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但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

此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上述两项规定被视为检察官异地调用的法律依据。

检察办案中,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也有实际需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曾撰文分析,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一些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由于员额检察官数量限制,在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辩护律师人数众多的集团犯罪案件时,难以完成指控任务。因此,为实现法庭上的“势均力敌”,达到“控辩平衡”,在检察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检察院便不得不在异地检察院调配检察力量,以增强指控犯罪的能力。

但“异地用检”也面临程序是否合法的质疑,其核心争议在于被调用的检察官是否需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异地调用的检察官是否能出庭支持公诉。

有学者表示,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机关检察员以上职务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如“异地用检”,被异地调用的检察官便会失去原选举或任命机关的监督,在接受监督上可能会处于“失控”状态。如没有被调用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手续,“异地用检”可能损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公民建议审查“异地用检”合法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需本级人大任职决定

也有公民关注到“异地用检”合法性问题,对此提出审查建议。2022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审议,披露了这一情况。

报告称:有公民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异地用检”制度提出审查建议,对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所调用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检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

报告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研究意见,建议予以考虑。

上述备案审查结论,将调入地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作为被调用检察人员履职的前提,解决了异地调用是否需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实践争议,并指出异地调用检察官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一抵触上位法的情况。

最高检发文

异地调用检察官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近日,最高检发布《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程序。

《通知》称,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办案力量确实难以承担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对于办理案件范围,《通知》规定:(一)调用本院检察人员到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二)调用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到本院办理案件;(三)调用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到辖区的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

《通知》还特别明确,异地用检检察官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规定: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本院的检察员。案件办结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终止调用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前述检察员职务。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认为,上述《通知》是最高检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意见,对异地用检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的举措,通过备案审查,推动检察机关完善检察制度,说明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制度,都有实质性的进步。

此外,《通知》还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任命前,被调用检察官可以检察官助理身份协助办理案件。程雪阳称,这意味着如没有履行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被调用的检察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案,不能成为承办人,无法在案件上署名,也不能单独出庭支持公诉。

南都记者也关注到,《通知》还规定了异地调用检察官需要任命的除外情形,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履行检察官任免程序:(一)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被调用至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二)上级人民检察院调用本院的分院、派出检察院的检察官至本院或者本院的其他分院、派出检察院的;(三)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官的。

程雪阳对此解释,这种特殊规定的原因可能是,实践中“上到下调用”情形比较少,而且上级检察院检察官被调用到下级检察院办案,也是在自己的辖区内履职,因此不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再次任命。而检察官调用至本院分院、派出检察院,也都属于在本院履职,也不需要再次任命。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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