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这一通知显然是对近年来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总体不高、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强烈的回应。
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刑诉法原有规定的刑事二审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但刑诉法修订以后,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修改实际上限制了二审开庭的范围,而实践中,对于何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由法官酌定是否开庭审理。就此导致实际上二审法院往往绝大部分案件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成为非常罕见的例外。
我国的庭审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开庭审理既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刑事案件二审庭审的目的是要查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二审庭审,赋予诉讼参与人应有的权利,通过二审的公开庭审,树立刑事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因此,刑事案件二审只有以开庭审理为原则,才可以有效贯彻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防止和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刑事司法价值目标提供程序保障。
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剥夺,并涉及当事人本人、家属、后代的名誉和政治权利,关系重大。只有通过开庭审理,通过法庭审理调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才可以真正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体正义性,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量刑是否恰当,为纠正原判的错误奠定基础。
“两高两部”上述通知如能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将显著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比例。对于上诉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对于确实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法官、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时要阐明理由。同时,在刑诉法规定的“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一应当开庭审理的重要事项的具体理解,亟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细化,以便上述通知在实践中有效落实。 □ 张军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