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个小时前才被你们酒驾处罚,我现在又喝酒撞了人逃逸,我来自首。”11月1日,南都记者从四川遂宁市公安局获悉,近日,涉事男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刘某。
10月5日21时23分,刘某参加朋友三场酒局后,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前往下一场酒局,行驶至安居区滨江南路(安居印象小区外),被安居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检测出刘某酒精含量35mg/100ml。刘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现场签字确认,民警依法对其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半年,记分12分、罚款1300元的处罚,并把其车辆交于刘某家属保管。
刘某被查后,又继续参加了两场酒局,并于次日凌晨4时许回家。回家后其驾驶其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出门,5时25分行驶至安居区兴贸东路(天府汤王)路段,与行人蒋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并于发生事故当日6时02分投案自首。
随后民警,现场对刘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往安居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依法进行检验鉴定。
10月17日,经对刘某血液乙醇鉴定,结果显示为186.2mg/100mL,属于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目前,伤者已送医救治。刘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陈燕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