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市民停车场遛狗,狗狗没咬人没撞人,为啥判赔近5万元

南方都市报APP • 拌面酱
原创2023-11-02 11:35

一次平常的遛狗,竟赔了近5万元。而案件中的狗狗既没有咬人,也没有撞到人,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养狗人雷先生和物业公司均对受伤者陈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狗撞倒停车场防撞杆

致螺丝钉暴露地面女子被绊倒受伤

2020年12月25日,陈女士在步行通过小区地下停车场时,被若干颗固定于地面但裸露在外的螺丝钉绊倒受伤。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该地下停车场内有照明,案涉螺丝钉原本用于固定停车场内的防撞杆,但事发当天上午,雷先生在停车场遛狗时,其宠物狗将防撞杆撞倒,导致螺丝钉暴露地面,后防撞杆被其他过往人员立起在螺丝钉旁边,陈女士经过时未留意到地面情况,遂被绊倒。经诊断,摔伤导致陈女士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陈女士将雷先生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对其进行赔偿。


狗主人承担30%的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0%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可知,案涉螺丝钉之所以暴露地面,是由于雷先生的宠物狗将防撞杆撞倒导致。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狗撞倒防撞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但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排除危险,应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方,对该区域负有管理、维护和消除危险的防免义务,却未能及时发现防撞杆被撞倒的情况,存在管理疏忽,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陈女士在行走时因未充分观察周围环境而不慎摔倒,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雷先生与物业公司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陈女士的损害。从过错程度来看,雷先生虽是引起危险源的一方,但物业公司未尽合理的危害防免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时消除危险或提示危险,故后者责任更大。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雷先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原告陈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两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三方承担责任比例,并对部分赔偿金额予以纠正,最终判决雷先生向陈女士赔偿4.9万元,物业公司赔偿6.6万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雷先生饲养的宠物狗虽然没有直接撕咬、冲撞陈女士,但其冲撞并损坏防撞设施,是整个事件的起因;而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巡查义务是导致陈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

宠物具有陪伴功能,饲养宠物本身没有对错。宠物饲养人应当根据依法、文明、友善饲养原则,坚决做到宠物不伤人、不扰民、不破坏环境。而作为小区管理者,物业公司应当协助管理宠物,积极履行职责,如宠物造成损害,应及时有效干预。



链接

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动物饲养人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南都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有案例显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021年8月30日下午4时-5时,江西省井冈山市居民龙超群办事回家经过龙品勇家路段的人行道时,被龙品勇养的母狗汪汪叫,冲上来扑咬龙超群,龙超群出于自卫立即往后退摔倒在地。龙超群受伤后,被送往井冈山市中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用35645.91元。他将狗主人龙品勇告上法庭。

龙品勇辩称,1、龙品勇的狗是圈养在自家大门口的屋檐下,用了一根1.5米左右的铁链拴住了,狗的范围限定在自家的屋檐下,离马路上很远,并在狗窝上明确标明了“狗生仔会咬人”,龙品勇尽到了安全管理和安全提示的义务,履行了安全管理措施。2、龙超群当天从大门走过,走过狗的身边,狗当时没有对龙超群发出任何的叫声,而是坐在地上。龙超群从狗身边走过之后,突然侧身朝门边的狗窝走去,去拿狗窝上的瓶子,狗以为龙超群是去伤害狗窝里的小狗仔,才上前对龙超群叫了一声,此时,龙超群未受到任何伤害,龙超群应当拿了瓶子就此离开,但龙超群不仅不离开,还用手中的长把手的雨伞追加小狗,从狗窝处开始追打小狗,从视频中清楚的可以看到,龙超群用手中的长把手的雨伞追打小狗两下,狗被打的汪汪直叫,四处逃窜,这时龙超群被狗链子绊倒在地,龙超群摔倒在地与龙品勇无关,也不是龙品勇的狗对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上本案的狗,也是被打的受害者,其损害责任依法应当由龙超群自己承担。

经审理,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龙超群在未靠近狗时,狗已经朝其吼叫一句,予以警示,但龙超群仍执意靠近狗窝,后拿雨伞追打狗,追打过程中被狗链绊倒坐在地上,导致其右股骨胫骨折。对此,可以认定龙超群系由龙品勇家饲养的狗致伤的事实存在。龙品勇明知自己养的狗会咬人,用狗链将狗拴养在自家门口屋檐下,虽尽到了提醒义务,但狗并没有关起来圈养,狗在狗链的范围内仍可以自由活动,给路人造成一定的恐惧心理,并导致龙超群受伤,龙品勇作为动物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龙超群要求龙品勇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龙超群明知狗会咬人,没有正常走马路上的人行道,而是在狗朝其吠叫后,仍执意向龙品勇家屋檐下的狗和狗窝靠近,并拿雨伞对狗进行追打,造成自己摔伤,对其伤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龙超群的损害结果由龙超群、龙品勇承担同等责任。


整合/采写:南方都市报记者 陈欣

来源:东莞中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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