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在官网发布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要求,惠州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办法规定,惠州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办法解释,惠州国资委所属企业,资产招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企业根据资产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租赁中介机构、网络报价、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招租的行为。
办法规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年评估价在5万元(含)以上且租赁期限1年(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市国资委授权或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办法还鼓励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招租,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开竞价、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承租方,严防走过场、弄虚作假、内外串通等行为,要求企业不得通过拆分招租面积、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办法还规定,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惠州市属国企资产管理平台开展信息披露,且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租赁期限及租金等信息。与此同时,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企业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重新公开招租,挂牌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出租行为决策机构书面同意。
办法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的类型,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求,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资产租赁;承租方为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对于少数长期、稳定、优质的承租方,且租赁价格高于评估价或周边市场价格50%以上的资产,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租的,经评估并由市属企业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招租方式。租赁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
办法要求,企业应在租赁到期前3个月,做好下一轮租赁准备工作,确保租赁工作持续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对于单次资产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由市属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资产使用计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单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存在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按照本办法重新招租。
办法解释,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一律不允许转租。
对于监督监理上,办法明确市国资委加强对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企业资产公开招租行为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未按规定程序公开招租及恶意低价出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确保资产出租规范有序进行。对于企业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本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蒋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