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小备案审查法”有哪些创新设计和亮点?如何推动这部法律决定落地?1月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备案审查研究》编辑部主办的“《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与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研讨会召开,多位与会学者围绕备案审查制度展开探讨。
有学者认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和法制统一制度的基本成熟,决定出台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也彰显宪法监督制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性。
还有学者关注到,《决定》规定了“逐级上报”制度,是为积极“撬动”国家机关提出备案审查要求,也是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备案审查的一项督促机制。
2023年1月21日除夕夜,人们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燃放烟花。辞旧迎新之际,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人们点燃喜庆的烟花,迎接新春佳节。2023年备案审查报告公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燃放烟花爆竹。报告称,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部分地方需依法修改“禁燃令”。新华社资料图
学者:决定出台,标志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成熟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具有法律性质,但又非一部典型的法律,决定也被法学界称为“小备案审查法”。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看来,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和法制统一制度的基本成熟,决定出台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也彰显宪法监督制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性。
但秦前红也提出,备案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查工作所追求的“法制统一”的目标,需要协调统一。备案审查主要依据是法律,而不同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可能并不一致,当不同的法律之间有不同规定时,备案审查制度应当以哪部法律为审查依据需要考虑。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秦前红也提到,法律通过之前,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会有把关环节,但在法律实施和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应审查环节,如果对作为备案审查依据的法律理解存在歧义,或者法律本身存在问题,会导致备案审查的价值目标可能难以实现。
如何补上地方人大备案审查能力短板?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温泽彬认为,《决定》各项内容比较完善,今后应当加强宪法说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一步深化挖掘。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在审查内容中明确,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在温泽彬看来,上述规定是一项重大进步,但也要考虑县级人大能否开展合宪性审查、能否适用比例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小建认为,《决定》出台为备案审查制度搭建了初步框架,接下来,如何将经验做法“自上而下”推广到地方层面值得思考。
他也发现,地方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与全国人大相比存在很大不足,一些地方面临审查能力不足、对合法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技巧不足等问题。因此,如何将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经验、制度、方法传递到地方,指导地方备案审查工作,应是接下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审查效率的方向。
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认定“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地方,将修改这一做法。资料图
备案审查纠错如何确保“不烂尾”?
南都记者关注到,从近年备案审查工作实践来看,备案审查“揪住”法规、司法解释中的违法问题,持续不断通过沟通、专项审查、集中清理,对地方提出修改要求,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披露进展情况,进而保证备案审查制度发挥应有的效果,提升备案审查制度“纠错”的刚性。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专门提到,“法规、司法解释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王锴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备案审查的纠错案例,是可以有“普遍约束力”的,在备案审查报告、纠错案例发布后,其他地方和部门也要对自己领域内的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调整,避免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违宪问题。
王锴还表示,但有的地方和部门不会“自动”纠正,或者拖着迟迟不改。对这类情况,备案审查可以启动专项审查,再做进一步的梳理、提出清理要求,专项审查是确保备案审查纠错案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机制保障。
新规将积极“撬动”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
一个客观现实是,备案审查制度实施至今,尚未有过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在秦前红看来,这一方面是由于制度设计相对粗糙、如何提出和办理的程序规定不够精细;另一方面也与国家机关“动力不足”有关。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梁洪霞则关注到,对国家机关提请审查,《决定》中特别细化了路径,规定了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逐级上报”制度: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在梁洪霞看来,上述规定将积极“撬动”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也是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备案审查的一项督促机制。
她还关注到,上述“逐级上报”制度仅限于监委、法院和检察院,并未将行政机关纳入其中,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中也面临法律冲突的情形,也需要进行审查。
从具体适用方面来看,梁洪霞认为,“逐级上报”实施中应当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如“诉讼中止”制度,上级法院对上报问题决定是否接受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