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9宗涉名誉侵权案件,这些发泄情绪的言论可能侵权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4-01-11 09:14

因对产品质量不满在微信朋友圈写个“避雷”帖、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发个抖音视频宣泄个人情绪、为了博关注在微博曝光明星“黑料”……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软件的普及,人们可以表达个人情绪的渠道越来越多,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超限度的“畅所欲言”可能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呢?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了2022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209宗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经分析发现,通过网络平台、打电话、发短信、印发传单等方式故意发布含有侮辱、贬低他人名誉的言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约三成案件当事人为熟人关系

本次梳理的209宗案件中原告为个人的案件为153宗,原告涉及单位的案件为5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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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本次梳理的案件中约三成案件的原、被告为朋友、邻里、同事、亲戚、曾为恋人/夫妻等熟人关系,另有约两成案件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分包商与承包商、物业管理与业主等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关系,此外约一成案件为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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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涉及情感纠纷、债务纠纷、产品/服务质量、工资纠纷、工作矛盾、财物丢失等。如怀疑对方插足自身婚姻;怀疑对方盗窃财物;因房屋买卖问题产生矛盾;对小区物业管理不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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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原告冯某在被告周某家借住了一晚。半年后,被告周某发现放在家中的金银首饰不见了,怀疑被原告冯某偷走,与原告理论未果后,在抖音平台以原告冯某照片为背景,发文称其金银首饰被冯某一扫而空,其言论中含有“心如毒蝎”“丧心病狂”“丧尽天良”等文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某在个人抖音账号中发布侮辱的图文信息,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终判定被告周某在省级发行的刊物上连续三天对在抖音平台上侮辱原告冯某一事赔礼道歉。

约一半案件原告获得胜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从法院审理情况来看,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条件包括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侮辱、发布捏造虚假信息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此降低;受害人以外的人是否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

从本次梳理的案件判决情况来看,其中共有116宗案件原告胜诉,占比55.50%,此外有93宗案件原告败诉,占比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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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贬低原告声誉;被告的言论未达到人身攻击、侮辱等程度;受害人以外的人并不知悉;被告的行为未超出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限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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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0年5月,被告刘某与原告恒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推荐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孕、产妇护理及婴、幼儿护理服务,服务天数26天。恒某公司推荐的月嫂李某于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为刘某提供服务。恒某公司主张刘某于2020年6月起在微信群中发表“月嫂夜里喂奶瓶闭眼喂”“就是孩子糟了罪了”等言论,并多次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恶意投诉,侵犯了其名誉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某在微信群中并未提及恒某公司名称,故不会造成社会公众对恒某公司的评价降低。其次,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行为,未超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限度,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就行为后果而言,恒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的举报事实被不特定第三人知晓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法院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恒某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超七成侵权案件中的被告通过网络平台侵权

从原告胜诉的116宗案件来看,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为在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涉及辱骂原告的言论,占比76.72%。此外,部分案件的侵权方式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辱骂原告。还有个别案件通过印发带有辱骂文字的传单、发布公示、用油漆喷字等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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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留意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经济损失等。本次梳理的原告胜诉的116宗案件中有101宗案件的诉求涉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经济损失。而从判决情况来看,其中有57宗案件的原告最终获得部分精神、经济损失赔偿,占比56.44%。

具体赔偿金额在1元至5万元不等,其中57宗获得经济赔偿(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中约七成案件的赔偿金额在1000元到5000元之间,此外约两成案件的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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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2020年12月,被告李某使用其注册的微博账号发布了指称其在剧组担任群演期间被原告张逸杰踢盒饭、吼骂等内容。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且其言论给原告的公众形象造成直接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判定被告李某立即删除涉案侵权微博内容及评论并在其注册的微博上连续七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此外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采写:南都记者 卢婉珊

制图:林泳希


编辑:卢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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