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出台以来,社会各界对无障碍建设的重视程度持续提升。南方都市报近日推出“有爱无碍·蓝皮书访谈录”,盘点珠海无障碍城市建设成效,邀请社会各界就珠海如何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建言献策,共同展望“有爱无碍”美好未来。
本期的访谈对象是珠海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黄耀佳。在访谈中,他提出无障碍城市建设在彰显区域文明水平的同时,也为城市激活“银发经济”提供了机遇,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兼顾;此外,可以通过凝聚多方力量、合理分配资源,实现设施、服务、信息无障碍建设的同步推进,促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发展。
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监督行动
全市检察公益诉讼立案20件
南都:《条例》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是如何落实相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参与无障碍城市建设进行监督的?
黄耀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能动履职,迅速在全市部署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监督行动”,强化数字检察赋能,高质效办好相关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协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方面,检察机关继续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与有关各方协同加强无障碍理念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另一方面,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无障碍建设领域的职能定位,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协同履职。
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珠海无障碍城市建设深调研”。
2023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相关工作,共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件,其中市检2件,香洲区检6件,金湾区检6件,斗门区检6件,实现了全市各区监督全覆盖,同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14件(次),向有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6份。
南都:从您的角度来看,《条例》对推进珠海无障碍城市建设发挥了哪些作用?
黄耀佳:《条例》一方面关注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硬件”规范,另一方面又为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软件”奠定了法治基础,还以专门条款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对比《条例》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两部法律的篇章架构基本一致,这也体现出珠海在立法工作中的前瞻性。《条例》的出台和实践,为珠海的无障碍城市建设打开了新篇章,也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体现了珠海经济特区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气魄和担当。
进一步维护特定群体权益
打造区域文明标志
南都:您如何理解无障碍城市建设对珠海城市整体发展的意义?
黄耀佳:大到国家,小到城市,无障碍建设都是一个区域文明的标志,这并不仅仅是特定人士的权益。除了残疾人群体以外,无障碍建设也同时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求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了便利。
例如,一条坡道修好了,如果残疾人的轮椅能顺畅通过,一般人推的婴儿车、拉杆箱也可以通过,这体现的就是无障碍城市建设受众的广泛,它能使全体市民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是一项值得持续推进的工作。
南都:我们注意到,与珠海其他民生领域的立法相比,《条例》立法前期的社会呼声相对较小,但相关单位推动立法的速度却很快。检察机关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是如何进行考量的?
黄耀佳:社会呼声的来源,既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微信、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而言,他们可能受限于身体机能、经济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不一定擅长运用这些渠道为自己发声,这就可能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以为他们对于改善自己生活条件的需求并不强烈。他们并不是没有需求,而是因为现有的渠道还不够完善,导致他们没法进一步表达自己的需求。
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珠海无障碍城市建设深调研”。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一件具有社会共识的事情,推动立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检察机关扎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持续积极稳妥开展新领域探索,围绕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保护加大办案力度。积极参与、推动《条例》立法工作,正是检察机关关注和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体现。
南都:有的人认为,推进无障碍建设是一项很费钱的工作,您对此怎么看?
黄耀佳:这也是在提醒我们,推进工作要考虑边际效应递减的问题。打个比方,可能100块钱能让一个设施的品质从40分提升到80分,但如果想从80分提升至90分,可能花1000块钱都不一定够。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现有的资源,促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水平全方位的提升。
我们也要认识到,无障碍建设并不只是一项花钱的工作。现在有一个热词叫“银发经济”,指的就是老年人消费市场。如果一家餐厅、一家商场能够把无障碍建设做好,有关设施能满足老年人独立安全出行、活动的需求,老年人自然愿意多来,商家服务的群体也会更为广阔。依此类推,珠海如果能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就更有机会激活和壮大“银发经济”,在与其他城市的竞争中获得先发优势。
循序渐进落实法律条款
兼顾城乡发展差异
南都: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出台后,社会上有声音认为,一些条款的标准太高。有哪些条款值得关注?它的出台反映了哪些信号?
黄耀佳: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从国家立法层面进一步体现了无障碍建设与其他相关工作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要求,例如第四条明确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做出了要求。
对于无障碍建设涉及的各项工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考虑得更为全面、细致。如第三十七条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第五十条第二款则规定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从这些着眼于细节的条款来看,无障碍建设正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凸显,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不仅满足当前残疾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也是在为社会适老化建设打好基础。
对于部分条款是否过于超前,我认为法律规定本身已经回应了这个问题,因为总则里已经强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不追求一蹴而就,各地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推动有关的建设。例如第十二条第一款仅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既有的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这就体现了逐步完善、统筹兼顾的理念。此外,很多条款使用的都是“引导”“鼓励”“推动”等表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动和完善。但对于规定“应当”的强制性条款,则必须在法律施行之日起严格适用。
南都:从您的角度来看,当前珠海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面临哪些挑战?
黄耀佳:我们在与住建、城管以及各区、镇街等单位的沟通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均把推进无障碍建设列入了工作安排并逐步落实和推动,大家对这项工作更加重视了。不过无障碍建设往往涉及多家有关单位,这就需要各单位各司其职并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用好无障碍建设的每一分钱,共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珠海多个市辖区举行“珠海无障碍城市建设深调研专题培训”。
长远来看,珠海应当在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基础上,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例如应当进一步明确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承担更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责任。
南都:结合《条例》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您认为接下来珠海应当从哪些方面出发,进一步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
黄耀佳:首先是继续推动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包括与有需求者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服务场所和交通设施等等,出行无障碍是基础。其次是注重信息无障碍建设,例如现在很多流行的书籍,或者残疾人、老年人比较感兴趣的读物,不一定有有声版、大字版,图书馆里的有声版、大字版读物也不一定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特定群体的无障碍信息交流需求同样应得到关注和满足,所以接下来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可以在这方面多加考虑。
此外,各项社会服务的无障碍水平也需要提升,包括金融、邮政、通信、司法、供水、供气、供电等等。人们平日接触的公共服务多种多样,如何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体验?现在很多服务主要依托于线上平台,如果不会操作,可不可以线下办理?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这些东西都不能忽略。
我们还要看到,尽管珠海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90%,但乡村无障碍建设的发展也需要关注,我们要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推动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协同发展。我们在斗门区调研时看到,因为年轻人基本都外出打工了,一些残疾人、老年人留守在村内。如何做好乡村无障碍建设,为这部分群体提供便利,也是接下来工作中应当统筹考虑的内容。
“无障碍城市建设深调研”系列报道
统筹:王靖豪
调研组成员:张景淞 曾奎达 韦锐佳
编辑:王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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